唐代的飲食原材料市場
理論探索
作者:王夢穎
【摘要】 唐代是自漢代以來又一個社會環境較為穩定的時期,農業、交通運輸業、商業等在這一時期有了一定的發展,為飲食原材料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宋代繁榮的城市生活也自此而起。本文擬從唐代飲食原材料市場的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市場管理三個方麵探討唐代的飲食原材料市場,以期從其中一個方麵對唐代城市生活有一定了解,從而發掘對當代飲食材料相關經濟領域發展的啟示。
【關鍵詞】 唐代 飲食原材料市場 服務業 市場管理
一、引言
城市發展的製約因素之一是“城市的糧源問題”,“農村的餘糧率,即農民自我消耗後所剩餘的糧食占糧食總產量的比重,一來可以決定一個國家城市化的上限,二來可以決定城市人口的分布,也就是集中或分散的情況。”而飲食原材料市場正是糧食等食材對城市供應的一個渠道,最重要的作用在於滿足城市居民的飲食需求。從時間上講,飲食原材料市場的出現早於飲食成品市場且“雖然也有過一定的波動和曲折,但基本上是一直在向前發展著”的,其存在和發展都相對穩定,是了解中國古代城市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麵。同時,飲食原材料市場的存在促成了許多職業(如屠戶、漁人、職業商人等)出現和發展,飲食原材料市場不僅是城鎮居民聚集交易、滿足基本生理需求的場所,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城市居民提供了就業機會。同時,為了對市場進行管理,相應的法律規範也由政府逐漸完善和發展。
二、從業人員
在唐代飲食原材料市場中從事商品經營的人員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專職商人、技術型商販以及臨時性商販。
1、專職商人
專職商人以販賣商品賺取差價為主要收入來源。在唐代飲食原材料市場上,這一人群構成相對穩定,通常擁有一定資產、交易規模較大、競爭力較強。麵對競爭,他們有的已摸索出自己的經營模式,有的則以不法手段謀取利益。《續仙傳》記載廣陵江陽人李玨“世居城市,販糴自業。而玨性端謹,異於常輩。年十五時,父適他行,以玨專販事。人有糴者,與糴。玨即授以升鬥,俾令自量。不計時之貴賤,一鬥隻求兩文利,以資父母。歲月既深,衣食甚豐。父怪而問之。具以實對。父曰:‘吾之所業,同流中無不用出入升鬥,出輕入重,以規厚利。雖官司以春秋較榷,終莫斷其弊。吾但以升鬥出入皆用之,自以為無偏久矣。汝今更出入任之自量,吾不可及也。然衣食豐給,豈非神明之助耶!’後父母歿,及玨年八十餘,不改其業。”,這是一個經營糧食生意的商人家庭,李玨一改同行帶有欺騙性質的經營方式,憑借誠信經營獲得良好的收益,這種經營方式在當時也可算是具有鮮明的特色。有李玨這樣奉行公平交易的商人,自然也存在不正當甚至違法的經營行為,例如在幹旱時屯糧,為了賣高價而去廟中祈禱一個月不下雨的廬陵人龍昌裔,還有傳播虛假消息哄抬米價的江淮賈人。以上商人並不接觸生產過程,僅是通過“賤買貴賣”的方式獲利。
隨著社會的穩定和交通運輸的發展,職業商人們也會選擇長途販運,利用兩地的差價獲取收益。《太平廣記》卷一百三十三記載“以販羊為業”的洛陽人朱化於“唐貞元初,西行抵邠寧,回易其羊”;《玉堂閑話》中也有商人王行言“常販鹽鬻於巴渠之境”的記錄。
對於家中資產豐厚的商人而言,由於抗風險能力的提高,他們在經營中所能獲得收益也不是小商人和農戶所能比擬的。《禦史台記》中記載“唐裴明禮,河東人。善於理生,收人間所棄物,積而鬻之,以此家產巨萬。又於金光門外,市不毛地。多瓦礫,非善價者。乃於地際豎標,懸以筐,中者輒酬以錢,十百僅一二中。未洽浹,地中瓦礫盡矣。乃舍諸牧羊者,糞即積。預聚雜果核,具黎牛以耕之。歲餘滋茂,連車而鬻,所收複致巨萬。乃繕甲第,周院置蜂房,以營蜜。廣栽蜀葵雜花果,蜂采花逸而蜜豐矣。營生之妙,觸類多奇,不可勝數。貞觀中,自古台主簿,拜殿中侍禦史,轉兵吏員外中書舍人。累遷太常卿。”,這是一個比較有特色的商人的發跡史,裴氏靠販賣二手物品獲得原始積累,隨後置地種植水果。這種生產的目的並不是滿足自己消費而是供應市場,因而裴氏此時的身份並不單純是一個果農,而是商品果木經營者。獲得高回報後,裴氏轉而經營經濟價值更高的蜀葵、花果和蜂蜜。裴氏的經營模式與前麵所述明顯不同,作為商人,裴氏還需要兼顧商品的生產,從模式上看,與“農場”或“莊園”經濟比較接近。
2、技術型商販
漁獵、屠宰、釀造等需要專門技藝的職業,通常生產者也兼任銷售者的角色。如《廣異記》所載:“唐天寶中,荊州漁人得釣青魚,長一丈,鱗上有無色圓花,異常端麗,漁人不識,以其與常魚異,不持詣市。”,說明漁人在有所收獲後,通常直接到市場上銷售。又有廬山賣油者在製油過程中中摻入魚膏,謀取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