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公車私用行為
社科視點
作者:許倬愷
摘 要:現行的三種公車改革的模式,並不能根治“車輪腐敗”,要達到治本的目的,還必須“以法、依法”整治才能收效顯著。從法律意義上講,公車私用行為的實質就是一種貪汙行為。之所以我國的公車私用現象在全世界最為泛濫,其中除了製度缺陷之外,還有著更深層次的曆史淵源,比如,“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麵子”觀念堅不可摧、“公家東西大家拿”的習慣遲遲不改等等。為此,必須從最根本的立法入手,通過綜合治理來遏製泛濫的公車私用行為:著眼立法,明確公車私用的違法性質;令行禁止,切實清理整頓現有公車;推行市場化改革,提高公車使用效率;根據實際情況,對特種公務用車實行特殊管理;去除特權色彩,還公車“平民身份”; 運用高科技手段,力爭事半功倍;從實際需求出發,以疏導方式予以解決;賦予群眾更多的知情權,發動民眾進行廣泛監督。
關鍵詞:公車私用;立法;綜合治理
作者簡介:許倬愷(1982-),女,漢,江蘇江都人,碩士,從教於江蘇省泰州市委黨校,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中圖分類號]:F407.4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2)-21--02
隨著一係列中央政策文件的出台,我國將迎來史上最嚴厲的一次公車改革浪潮。為此,筆者也進行了積極的研究探討,並針對公車改革中的“老大難”——公車私用問題提出一些膚淺的看法,希望能夠為突破公車改革的瓶頸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眾所周知,目前公車改革的模式不外乎三種——貨幣化改革、集中統一管理以及加強監督管理。但靠這三種模式來治理公車私用行為,並沒有能夠根治“車輪腐敗”,反而帶來了很多新的社會問題。筆者以為,要達到治本的目的,還必須“以法、依法”整治才能收效顯著。
一、公車私用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貪汙行為
筆者如此界定,也許會遭人口舌,認為有誇大其詞之嫌。但這並不是“無病呻吟”,因為,《刑法》第382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而用於購買公車的資金,以及公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費用都是公共財政“買單”,說到底,花的正是納稅人的錢,因此,公車的實質就是公共財物,公車私用行為,就是私自占用、處置公共財物,毫無疑問,這顯然是在破壞公務活動的廉潔性,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貪汙行為”。
因此,公車私用行為並不是國家權力賦予公務員的一項福利,更不是公車使用者們耀武揚威的身份象征,其實質隻能是貪汙行為。通曉了這層法律關係,就不難理解為什麼近一兩年德國、法國會出現因公車私用而被迫辭職的政府高官了。
當然這裏還需要指出的是,隻有達到一定程度的貪汙行為,才構成貪汙犯罪,也就是說“貪汙行為並不等同於貪汙犯罪”。
二、公車私用行為有其深厚的曆史淵源
腐敗無國界。公車私用這一貪汙腐敗行為,就像幽靈一樣漂浮在全世界各個角落。但它卻格外“垂青”我國,幾乎我國的公車私用現象是全世界最嚴重的。這其中有著深厚的曆史淵源。之所以會造成我國較其他國家與地區的公車私用更為泛濫,不單單是因為製度缺陷所致,更是源於我國特色的文化氛圍和特殊的人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