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被害人權益保護與國家補償製度
社科視點
作者:李小蘭
摘 要:如何保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切實保障其獲得應有的賠償,是我國當前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急待解決的問題,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深化,建立國家補償製度的呼聲也日益高漲,本文即從如何建立國家補償製度入手談談對刑事被害人權益保護問題的看法。
關鍵詞:刑事被害人;權益保護;賠償減刑;國家補償
[中圖分類號]: D913.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2)-21--01
刑事被害人遭受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情形已長期存在,近年來張君案、馬家爵案、邱興華案等舉世震驚的惡性案件更是凸顯了此問題。2009年出台的《侵權責任法》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承擔侵權責任,且優先承擔侵權責任。《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也賦予了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似乎讓我們看到了刑事被害人全麵獲得求償的曙光,但遺憾的是我國刑法和刑訴中對刑事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範圍做出了限製,且由於長期以來重刑輕民的傳統,極大地忽視了刑事被害人權益的保護。
一、刑事被害人損失賠償的法律現狀及其弊端
在立法方麵,最大缺陷在於賠償範圍過於狹窄,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的被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範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將被害人的求償範圍限定在遭受的實際物質損失範圍之內,而對於人身傷殘、死亡而造成的間接損失(比如勞動能力的喪失或減弱致使生活陷入困境,被扶養人的生活保障等)沒有包括在內,且第1條第2款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精神損害也無法得到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某些審判機關司法觀念陳舊,往往僅重視對犯罪的懲罰問題,而不重視對被害人求償權的保護。在諸多的司法判例中,通常隻對被告人一判了之,犯死罪的,一命還一命;沒犯死罪的,判長短不一的自由刑,對被害人的損失卻是不予賠償或判賠極少,打了不賠、隻打不賠的現象相當普遍,刑事被害人往往得不到全麵、有效的賠償。
二、刑事被害人權益保護和補償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有人認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即是撫慰了被害人精神上的損失,不需要對被告人再行經濟製裁。但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國家法律對犯罪行為做出的評價,不能由此抵消被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上的傷害,更不能補償被害人因犯罪侵害所遭受的各種經濟損失。這種抵消理論不僅僅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與國際立法趨勢和人類文明進步相違背。同時現實中,由於被告人賠償能力的有限性及其他原因,法律空判現象也十分嚴重。大多數賠償義務人被囚禁後根本沒有財產支付給被害人,而被害人或其家人因刑事傷亡案件恰恰急需要這筆賠償,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被害人在獲得了形式上的正義後卻沒有得到實質上的正義——生活陷入困境,再加上國家救助製度的缺失,其精神悲愴和肉體痛苦往往伴隨終身,揮之不去,往往引發被害人長期、重複信訪甚至被害人犯罪等新問題。因此,加大對刑事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力度,將賠償範圍擴大至間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應盡快設立國家補償製度,來滿足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賠償關切,化解社會矛盾。
三、如何構建我國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製度
(一)賠償減刑與國家補償製度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