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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久前,一名記者在街頭隨意抓拍,沒想到抓拍到了我表哥和他的“秘密情人”。身為有婦之夫的表哥因該報道而暴露了隱情。請問:在公共場所隨意抓拍、客觀報道新聞,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和隱私權?我表哥是否可以向報社提出侵權索賠?
河南 魏智輝
魏智輝讀者:
你好!你提到的這種情況,不構成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媒體記者在公共場所隨意抓拍圖片、圖像,客觀報道新聞,目的為及時告知大眾有關資訊、愉悅大眾,並非出於營利為目的,亦無需取得肖像人本人同意,故媒體記者的這種行為並未侵犯公民的肖像權。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記者在公共場所隨意抓拍圖片、圖像,客觀報道新聞,其行為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公民個人隱私的泄露,但其主觀上並無泄露他人隱私的故意或過失。因為公共場所本身就不具有隱秘性,若有什麼隱私亦是公民自願暴露在公共場所的,過錯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因此,在公共場所隨意抓拍圖片、圖像,客觀報道新聞,並不侵犯公民的隱私權。
此外,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但養情人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養情人雖屬於公民的隱私範疇,但不屬於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因此,記者隨意抓拍並沒有侵犯你表哥的合法權益,他無權向報社提出侵權索賠。
陳發水(江西華贛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