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關注
作者:江中帆
在生活中,戲謔的現象比較普遍,戲謔者也往往是在無意中脫口而出,並非出於惡意。請問——
一名身體殘疾的學生因老師的一句戲言,而出現心理障礙,誘發精神疾病以致入院治療。為此,家長將老師和學校告上法庭,但他們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那麼,他們要為一句無意的戲言而承擔法律責任嗎?
老師不當言語惹禍,學生精神起病
蔡子健生於1991年9月,是江蘇省泗陽縣育才初級中學初三學生。蔡子健因腿腳有殘疾,不免有些自卑。2008年5月9日下午,泗陽中學領導參觀育才初級中學,學校要求全體同學下樓迎接。在此過程中,育才初級中學的年級主任鄭雲龍對樓上的同學喊:“小瘸腿都下來了,你們還不快點!”同學們哄堂大笑,鄭雲龍意識到自己語言不當,立即向蔡子健道歉。
第二天上午,班主任發現蔡子健行為有點反常,就將情況通知了蔡子健的父母蔡海源夫婦。蔡海源夫婦把兒子接回家後,發現他出現了多疑、亂語等症狀。5月14日,他們將兒子送至淮安市第三人民醫院,入院診斷為分裂型精神病。經過3個月的治療,蔡子健的病情好轉。8月19日,蔡海源夫婦為兒子辦理了出院手續,支付了醫療費2萬餘元。蔡子健住院期間,鄭雲龍支付8000元。出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混合型);急性胃腸炎;普通感冒。醫生交代蔡海源夫婦:要給蔡子健長期服藥、定期複診、注意營養。
兒子因為老師的一句話而造成精神分裂,蔡海源夫婦認為學校和鄭雲龍應當連帶承擔賠償責任,便與學校交涉。在多次交涉無果後,蔡海源夫婦來到泗陽縣人民法院,以兒子為原告,以自己為法定代表人,將育才初級中學和鄭雲龍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他們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計5.3萬餘元、精神撫慰金4萬元及殘疾賠償金。
10月14日,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學校代表和鄭雲龍表示,戲謔之言是無意間脫口而出,蔡子健因心理承受能力較低而患病,他們沒有責任。不過,鄭雲龍表示,如果判決由其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已經支付的8000元可以作為已付賠償款;如果判決由育才初級中學承擔責任,那麼也同意其支付的8000元作為中學的已付賠償款。
在審理過程中,根據蔡子健的申請,泗陽縣人民法院委托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就鄭雲龍的言語對蔡子健疾病的發生原因力大小進行評定。蔡海源夫婦因鑒定支付鑒定費、住宿費、交通費等2800餘元。2009年2月26日,司法鑒定所做出結論:1.如果既往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明確成立,目前則考慮為精神分裂症緩解期,難以確定兩者原因力大小;2.如果既往精神分裂症診斷不成立,被鑒定人的表現較符合適應障礙,起病與精神刺激因素有一定關係,屬於輕中度精神刺激因素,通常預後良好。
法院判明是非“無意”難脫責任
泗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雲龍作為教師,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過程中,因言語不當而使蔡子健受到傷害,依法應由育才初級中學承擔賠償責任。蔡子健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雖然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但因為存在鄭雲龍言語不當的事實,客觀上給蔡子健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刺激。因此,泗陽縣人民法院酌定學校承擔60%的責任,為16417.98元。蔡子健主張精神撫慰金酌情支持8000元。鄭雲龍自願將8000元作為育才初級中學的賠償款,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2009年12月30日,泗陽縣人民法院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育才初級中學賠償蔡子健醫療費、鑒定費、護理費等計16417.98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其中包含已付的8000元),駁回蔡子健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