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對“孫偉銘案”報道看媒體的角色定位(2 / 3)

在《5名律師上書高法稱醉駕撞死人判死刑過重》的報道中,更是片麵強調:“在主觀上,孫偉銘沒有預謀犯罪也沒有仇視社會的犯罪目的,其主觀惡性與投毒、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要小一些。所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死刑,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撐。”顯然在這裏,報道隻是片麵的陳述了孫偉銘案發生原因,去掉了無駕駛證、深度醉酒駕駛、追尾逃逸等主觀故意與惡性行為,隻留下了超速越過雙實線撞上正常行駛機動車,導致特大交通事故這一點了,是不公正、客觀的報道,對公眾造成了錯誤的導向。

(三)一審後二審前

一審死刑的判決,讓孫家走上了悲情、艱難的賠償之路。在這裏,媒體的非客觀報道和審判預設,再一次對公眾造成了誤導。同時,支持與反對孫偉銘的雙方互相展開輿論攻勢。

反對改判的一方,大肆炒作“花錢買罪”之說,並簡單將孫偉銘案與“杭州胡斌案”等醉駕案,進行簡單的類比,比較賠償款,比較犯罪嫌疑人的態度、行為。如8月16日《“醉酒駕車撞死4人一審被判死刑”後續》的報道,忽略了最至關重要的法條,兩個案件從根本上是不同的,觸犯的是不同的法條,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個是故意犯罪,一個是過失犯罪,一個法定刑最高是7年,一個法定刑最高是死刑,媒體簡單的把相似的案件進行類比,給公眾“同案不同判”的錯覺,激起了公眾的憤怒。

但更多的是同情孫家的一方,大打悲情牌,給孫偉銘、孫林披上“好人”、“善人”和“動人”的外衣,美化其“善意”、“偉大”或者受人尊重言行的民意求生的思路,試圖將孫偉銘及親屬的保命型被動賠償“塑造成”孫偉銘刑事案件的“悔罪積極”。

從2009年8月16日到2009年9月7日短短20多天裏,《華西都市報》刊載了20篇關於孫案的報道。2009年8月23日《為孫偉銘辯護 兩位女律師差點挨打》,8月28日《死傷者家屬簽字:諒解孫偉銘》,8月29日《孫父確診為膀胱癌 月底做手術》,9月2日《無法來蓉聽兒子受審孫林著急慘了》等。

在這些報道中,“孝順的兒子”、“絕症的老父”、“身懷六甲為家奔走的柔弱妹妹”、“艱難的籌款”、“拒絕諒解的家屬”就如一部八點檔的苦情大戲,在媒體的推動下,孫家從“肇事者”的位置微妙的轉為了“不容易的一家人”。受害者家屬成了貪婪的無理取鬧者,甚至在報道中出現了:“又想要錢又要命”的極端描述。

在製造輿論的同時,媒體審判浮出水麵。如在9月4日《今日二審孫偉銘被改判可能性大》、9月5日《檢方首提:孫案不宜判死刑立即執行》及《女的支持改判 男的堅持該判死刑》等報道中,媒介已逾越了自己應有的職能,過多的幹預了司法,形成了所謂的“媒介法庭”,以所謂的“民意”在對當事人進行不正當的審判。

(四)二審及之後

二審的到來並沒有給這場輿論大戰畫上句號,相反更是一石激起千層浪。

在二審當天,《華西都市報》又大版麵刊載了《今日8:30 孫偉銘案二審宣判》,《如果改判 “無期”比“死緩”可能性更大》等多篇報道。在二審結束後,孫偉銘案也沒有就此平靜,從9月9日到12月26日,《華西都市報》又對孫案進行了近10篇相關後續報道:《最高法統一醉駕案件審理裁判標準》,《醉駕奪命 南京“孫偉銘”被判無期》,《孫偉銘:想給受害者寄3張新年賀卡》等。

二、對媒體角色定位的探討

從孫偉銘的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在案發之初,還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二審之後,媒介對司法的影響無處不在,不管我們主觀的意願是什麼,在無處不在的輿論環境之下,無論是司法從業人員,還是普通大眾,都受其影響。這種輿論審判的形成很大原因上是由於媒體的不當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