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資產損失稅收扣除新規(1 / 2)

運營

作者:張金蓉 李偉毅

為了降低乃至避免申報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帶來的風險,委托專業機構在申報前進行審核以及被稅務機關檢查過程中協助,非常必要和有價值,特別是數額巨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更是如此。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下發的第25號公告《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簡稱“辦法”)是稅收程序文件,對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和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為更好的做好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便於企業操作,同時廢除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簡稱“國稅發【20091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簡稱“國稅函【2009】7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簡稱“國稅函【2010】196號”)。新規中變化較大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麵:

擴大資產損失扣除範圍

《辦法》第二條,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辦法》與國稅發【2009】88號相比對應收款擴大了範圍,包括了各類墊款及企業間往來款項,即包括了其他應收款項,另外將“無形資產”納入資產損失範疇,體現了國稅辦函(2010)535號精神,企業發生的無形資產損失確認存在,損失金額可以準確計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認定後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這比原來的“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的規定,壞賬損失明顯降低了要求。

區分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

《辦法》第三條,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簡稱“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必須是企業處置、轉讓時發生的,而法定資產損失強調實際發生或未實際發生但符合辦法限定的條件來計算確認。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由企業負責舉證,企業法定資產損失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25號公告強調實際發生或條件限定,這一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對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進行了界定。區分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主要還是維護納稅人權益,不是所有事項非要等到實際資產損失時才允許稅前扣除,而“法定資產損失”可以讓企業早點得到稅前扣除。《辦法》將認定條件予以細化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彙總,然後再將彙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舊辦法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基本類同於舊辦法備案類,專項申報基本類同於舊辦法審批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