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反思高盛,如何重新定義公司?(1 / 2)

高盛,一家曾經備受推崇的美國投資銀行,正在不斷遭遇麻煩。先是被SEC指控涉嫌在銷售一種基於次貸業務的CDO時,沒有向投資者披露他的其他部門正在對該產品做空的“關鍵性信息”。之後,高盛在希臘債務危機中扮演的不光彩行為又被曝光。他們先是幫助希臘政府做假賬,使希臘成功混入歐盟,同時卻利用手中的一手信息做空希臘債券,從中大獲其利。

生意=合法犯罪?

高盛如同一家賭場不守信的莊家,不但坐莊,而且利用自身的特殊位置,偷看所有賭徒的底牌,輕鬆下注,輕鬆把別人的錢裝入自己的腰包。作為投行,高盛既是投資、融資的中介人,又是投資者。當人們想與高盛做生意時,就不得不與高盛共享自己的信息。而這些信息,正是高盛與其同行甚至競爭對手做生意的籌碼。高盛就像一隻“金融變形蟲”,它不斷地吸收信息,並將其用於為自己和客戶謀利。高盛扮演著設計產品、溝通多空雙方需求的角色,同時作為做市商,扮演著交易所的角色,為交易方尋找匹配對手。在這個過程中,自己也有虧有賺,但作為一群高智商的職業投資人,他們總是賺多賠少,因為整個的交易體係、運行規則都是他們自己製定的。

高盛的“欺詐門”又一次讓人們大罵華爾街的貪婪。華爾街是不相信道德的,人們對此深信不疑。所以,不能用道德來說教高盛不要貪婪、華爾街不要貪婪。甚至,法律也跟不上其金融創新的腳步。讓人氣餒的是,經營賭場隻是我們對高盛的一種假設。高盛所做的一切,在現有的金融公司經營監管框架下,人們很難抓住它的把柄。更為吊詭的是,不管高盛做了多大的惡,但沒有人能夠指出,到底是哪位負責人是陰謀家,在暗室中秘密操作了這一切。理性的人們相信,並沒有哪個具體的人或者團隊製定計劃並實施了這一切陰謀。這是一場沒有主謀和主犯的犯罪——如果可以稱作犯罪的話。

人們在指責高盛的時候,竟然說不清,高盛究竟是通過什麼樣的鏈條完成吸金大法的。在組織內部,投行的谘詢部門和投資部門是分立的。我們似乎隻能相信,在目前的金融體係下,高盛的欺詐並不靠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這種公司會通過所有合法手段自動完成欺詐。對我們來說,這是一個需要研究的新課題。

當高盛把一隻不下蛋的雞賣給顧客時,他不用擔心客戶發現那隻雞隻是羽毛光鮮但根本不下蛋,從而打上門來,因為他的研究部門已經做出了那隻雞不下蛋的判斷,產品開發部門已經把那隻雞不下蛋的信息作為一個產品打包上市了。而他的投資部門已經大量吃進了這種產品,而且建議買雞的客戶買入了基於“雞不下蛋信息”研發的產品。而以買雞者的智力,他根本搞不清楚他買進的這隻雞和買進的債券之間的關係。經過杠杆放大、信用評級,最後的結果是,不管那隻雞下不下蛋,高盛總可以從中賺取大量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