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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如何受審?

官場敘事

作者:杜強 陳之琰

從1978年至2012年,中共接受司法審判的政治人物中,政治局委員以上級別的隻有6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希同、陳良宇。由於政治影響巨大,6人受審的細節曆來是法製觀察者矚目的焦點。

“四人幫”特殊法庭受審

1980年9月,“四人幫”被粉碎近4年後,最高檢檢察長黃火青建議組成最高檢特別監察廳和最高法特別法庭,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獲得通過。兩個月後,在北京市正義路1號特別法庭公審“四人幫”,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兼任特別法庭庭長。

那樣一個年代,“四人幫”案經過多次預審,在正式開庭前做過彩排,證人經過培訓。在開庭審理期間,全國6萬多名代表旁聽,他們也都發表了各自的量刑意見,更多的人直接投書法庭、審判長、審判員。

“四人幫”案審結之後,高官受審的特殊性隨著法製逐步健全有所下降。陳良宇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早於其的陳希同案,選擇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既非異地審判,也非在中院,原因至今沒有確鑿的說法。媒體曾經盤點“大官要案”審理法院的地點,發現距離北京最近的河北衡水、滄州、廊坊,以及天津市等地的中級法院常常得到指定的機會。

在審理的公開程度上,陳希同案因涉及個人隱私未公開審理。陳良宇案雖然名義上是公開審理,但旁聽席限製為30個,旁聽人員主要來自中紀委、最高檢和最高法,及最初負責偵辦的吉林檢察官。陳良宇的妻子黃毅玲盡管到了法院,但因為自身同案情有關聯,未能進入法庭。

從被免職到提起公訴,陳良宇等待了1年零4個月,陳希同經過了漫長的3年零兩個月。“四人幫”案的準備時間超過了4年,除了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之外,改革開放初的法製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1979年7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為審理相關案提供了法律依據。

江青曾罷免律師

在“四人幫”受審時,律師的角色頗顯尷尬。當時被安排給江青當律師的朱華榮曾經回憶,給被定性為罪大惡極的“四人幫”辯護,很多律師“不願意幹”,甚至在一些律師的家庭中還有“你去當律師我就跟你離婚”的說法。

而在“四人幫”內部,對律師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張春橋不相信律師怕被陷害,王洪文爭取寬大處理主動要求不進行辯護,姚文元則抱著“法庭給我我就要”的心理。江青是四人中積極主動尋求律師的一個,當時張思之和朱華榮被安排給她做辯護律師,但在第一次見麵後,張思之因為不討江青喜歡被罷免。此後,又安排了別的律師給江青,但始終無法讓其滿意,最終付之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