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突發事件中的政府公信力與公眾知情權(1 / 3)

突發事件中的政府公信力與公眾知情權

論壇

作者:張悅

【摘 要】政府公信力與公眾知情權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造成政府公信力受到質疑的原因主要是公眾知情權未得到滿足、“官本位”思想和地方保護主義、媒體話語權缺失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政府、媒體、公眾三方需要共同努力,政府部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陽光政府”、完善突發事件發布機製,媒體要迅速準確傳播信息,把握輿論導向,公眾則要提升自身的信息素養。

【關鍵詞】突發事件 政府公信力 公眾知情權

2013年2月1日,正當人們喜迎春節的時候,一場爆炸將人們的視線引向連霍高速義昌大橋。當天《央廣新聞》以“連霍高速一滿載煙花貨車爆炸致義昌大橋坍塌26人死亡”為題率先報道,隨後中國新聞網稱遇難11人,而三門峽市委公布遇難人數為5人。不同信源的不同結論讓本就震驚惶恐的民眾陷入更深的疑惑中。正當社會關注升級之時,《央廣新聞》卻悄然噤聲,甚至原網頁上的新聞也被刪除。事件真相變得更加撲朔迷離,於是流言漸起,對政府和媒體公信力的質疑聲漸長。政府作為最大的公共服務組織,其公信力來自公眾對政府整體形象的認知,這種認知又來源於政府履職程度。突發事件是對政府危機處理能力的考驗,但並非所有突發事件都會演變成公共危機,隻有在處置不當的情況下才會引發公眾質疑,影響政府公信力。

一、政府公信力受到質疑的原因

人們對某一信息的信任程度與其信源的可信度密切相關,來自高可信度信源的信息更受人們認可,政府作為權威的信源,理應被公眾高度信任。然而在一些突發事件期間,政府反應頻頻遲緩,媒體多有失聲,其公信力也屢遭質疑。究其原因,大致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麵:

1、公眾知情權未得到滿足

突發事件以突發性、緊迫性、結果的不確定性和公眾性為特征。由於社會環境突變和信息缺失使人們的安全感降低,導致謠言傳播,從而引發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非典”時期的口罩風波和日本大地震後我國的搶鹽事件皆屬此類。導致謠言的直接因素便是權威信息不暢,即公眾知情權未得到滿足。2012年哈爾濱陽明灘大橋斷裂,3天之後公眾對橋梁修建單位仍一無所知,20天後依舊無任何相關部門發布權威性結論。這“巨大的尷尬背後是公眾越來越強烈的質疑”,而此時“有關部門卻在第一時間失語”(新華網2012年8月26日)。謠言止於公開,滿足公眾知情權能夠促進突發事件順利解決,維護社會穩定,還能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程度。

2、“官本位”思想及地方保護

我國第一個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法律《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經實施五年有餘,然而受傳統觀念、地方政府利益等因素影響,突發事件中的信息公開仍有很長的路要走。將突發事件新聞看做負麵報道的現象在上世紀80年代後已有大幅度改觀,但一些情況下政府新聞發布仍習慣正麵宣傳,對於突發事件其第一反應往往是輕描淡寫,從而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另外,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不少突發事件新聞都是由事發地以外的媒體率先報道,當地媒體則集體失聲。早在2005年的鬆花江水汙染事件中,由於地方政府施壓,當地媒體集體失語。而政府更是發布“因檢修而停水”的虛假公告,直至流言四起,事態嚴重之時才被迫公布真相。一旦謠言先於真相抵達公眾耳畔,受首因效應的影響,人們更傾向於信任謠言,此時政府再進行辟謠,效果就會大打折扣。這種以堵代疏的處理方法阻礙了事件解決,引起公眾和媒體對真相的集體追問、對政府的集體質疑,嚴重者甚至會造成二次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