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突發事件中的政府公信力與公眾知情權(2 / 3)

3、媒體話語權缺失

現在人們所獲得的絕大多數信息均來自媒體報道等間接渠道,而非親身實踐。媒體提供的有用信息越多,人們就會越深刻全麵地了解外部環境,並對媒體形成“權威”的印象;相反則會增加人們由於未知而引發的惶恐,既為流言提供傳播可能,又使公眾麵對突發事件的心理難以調整,給突發事件的處理增加難度,所以媒體話語權的實現程度對公眾知情權能否得以維護有重要影響。現階段我國對媒體話語權的保障散見於各法律規章,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新聞法律出台,加之一些政府部門向媒體施壓,因此即使法律法規有不完善的地方,新聞媒體也隻能嚴格遵守。在檢討媒體失聲的同時,有一種現象值得關注和思考,那就是一些媒體對突發事件新聞淺嚐輒止,力著表象而不願深挖,向社會提供過多的同類信息。冗餘信息的散播不僅不利於披露真相,更會阻擋視線,增加公眾的信息焦渴。

二、增強政府公信力與維護公眾知情權的對策

政府公信力與公眾知情權二者不應該存在矛盾,而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突發事件發生後,充分維護公民知情權不僅可以安撫公眾恐慌情緒,更是贏得公眾理解和支持,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關鍵。今年2月12日一則內容為遊客遭遇三亞警察毆打的視頻流傳於網絡,導致民意憤慨。三亞市委宣傳部、三亞市公安局第二天便針對此事進行回應,並向南海網提供事發現場視頻和最新調查結果通報。麵對部分網民對通報內容提出的攝像頭會移動、警方讓手機拍攝者刪除視頻等質疑,三亞市大東海派出所民警通過南海網一一解答。一件可能導致“官民”對立的危機就此順利解決。由此可見,政府及時發布權威信息,保證信息渠道暢通,就能在樹立政府公信力的同時,充分滿足公眾知情權。

1、完善法律法規,建設“陽光政府”

知情權作為公眾的一項基本權利,理應受到保護。2008年5月1日我國第一部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專門法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其核心就是創建“陽光政府”,促使政府信息更多更深地向公眾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除了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在原則上都應向社會公開。但由於一些現實因素,政府信息公開遭遇種種困難。如該《條例》主要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難以涵蓋政協、檢察院等國家機關;作為行政法規難以適用《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另外,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對信息公開的法律意識也有待提高,針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慣性瞞報、謊報行為缺乏足夠的法律懲治,通常的“責令改正”等處理方法不足以震懾損害公眾知情權、媒體報道權的行為。出台專門性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和新聞法律將成為有效的解決之法。

2、完善突發事件發布機製,掌握話語權

來自政府的信息有著與生俱來的權威性,一經發布必然成為媒體和社會關注的焦點。政府信息發布更需審慎,但決不能因涉及麵廣而“知難而退”,更應該協調各部門,在統一口徑的前提下主動提供真實信息來搶占話語權,防止各說各話造成公眾猜測。新聞發布要得到授權,無新聞發布任務的部門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對外就突發事件及其處置工作接受記者采訪和發表談話,以避免說法不一造成信息混亂。負責新聞發布的工作部門應該及時地把新聞發布的內容和有關答問口徑向處置突發事件的其他工作部門通報。通過完善突發事件發布機製,能夠幫助政府提高政務透明度,促進突發事件解決,提升政府威望;能夠規範媒體報道,擠壓流言蜚語的生存空間,幫助公眾理智對待突發事件,從而實現政府、媒體、公眾三者之間的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