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麵則可能導致媒介審判,影響司法。我國學者魏永征認為,“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其負麵影響的產生,實質是掌握著話語權、監督權、知情權的媒體輿論與掌握著司法審判權的法官之間就某一具體案件產生的一種意誌互動。①大眾媒體在社會上擁有相對較多的信息選擇與表達渠道,又經過較長時間的出版或播出擁有了一批忠誠的受眾,因此具有“話語權”的絕對優勢,而司法機關由於司法的特殊性需要保持一定的獨立與封閉性,與外界的交流遠少於媒體,在話語權的掌控中處於劣勢。在這樣雙方信息不對等的條件下,民眾會對媒體報道表現出更大的信任。一旦媒體提供了不真實、不公正的信息或是進行了有罪推定,民眾傾向於相信媒體報道而對司法機關的判決產生懷疑,從而導致媒介審判的後果,嚴重幹擾司法。在“藥家鑫案”中,媒介審判的弊端就已經暴露無遺。
三、有罪推定的形成原因
一方麵是媒體自身定位的偏差。人們在麵對惡現象惡勢力的時候,更多的是期盼出現一個“包青天”式的人物來懲惡揚善,而不是尋求法律的保護。在現代社會,擁有巨大社會影響力的大眾媒體則被民眾期待執行這一職責。有些人特別是孤立無助的弱勢群體常把目光投向有著“衙門”背景和官方色彩、信息來源廣、聯係渠道多、社會影響力大的新聞媒體, 想借助其“話語權”對司法界和行政部門施加壓力, 形成有利於自己的審判或裁決。②巨大的威望和影響力往往使媒體對自身的定位出現偏差,從而出現了越位現象,從記錄者變成了決斷者,甚至執行者。讓媒體去充當“法官的法官”,“淩駕於司法之上, 幹預和影響司法。③出於這樣的定位,媒體自然會喪失旁觀者的清醒頭腦,忘記其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犯罪嫌疑人產生先入為主的判斷,從而作出先於法庭的判決。
第二方麵是懲惡揚善的傳統價值觀根深蒂固與社會普遍缺乏法治觀念。對於刑事案件,或輕或重,人們普遍的反應是要嚴懲犯罪者。即使被告人還未被判決有罪,在民眾心中也已經被定位為十惡不赦的壞人。一些媒體出於競爭的需要,往往會有意地去迎合這種思想觀念和認知習慣,從而導致有罪推定的頻繁出現。
第三方麵是司法缺位。長期以來,司法經常以負麵的形象出現在公眾麵前。不公開、不透明,效率低下、辦事拖拉甚至出現錢權交易,這些弊端時常為社會所詬病。並使得公眾對司法判決充滿懷疑,轉而信任擁有強大公信力的大眾媒體。這也為媒介審判提供了溫床。
大眾媒體對於庭審報道的有罪推定是各個要素相互作用後產生的複雜結果,嚴重幹擾司法獨立並對讀者產生誤導。這樣的情況在現今媒體中頻繁出現,值得我們深思並需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遏製。
參考文獻
①張健,《媒介審判的個案分析——以心理學為解析視角》,複旦大學碩士論文,2008
②慕明春,《“媒介審判”的機理與對策》,《現代傳播》,2005(2):64-66
③魏永征:《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 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158
(作者:河北大學2010級新聞學專業本科生)
責編: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