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庭審報道中的有罪推定現象(1 / 2)

淺析庭審報道中的有罪推定現象

新聞與法

作者:孔曉夢

【摘 要】庭審報道作為社會新聞報道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上產生著巨大影響。但報道中頻繁出現的有罪推定由於其複雜的成因,對媒體公信力和司法獨立產生了嚴重的負麵影響。

【關鍵詞】庭審報道 有罪推定 媒介審判 司法獨立

有關庭審的報道,由於其懲惡揚善的目的、大快人心的判決結果與中國傳統中惡有惡報的價值觀相匹配,一直是社會新聞報道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常常能取得不錯的收視率或者閱讀量。媒體對於庭審報道的重視不僅體現在數量上(即媒體的報道頻率高),更體現在版麵安排(或者播出順序)以及所占篇幅上。例如2012年9月21日,緬甸特大武裝販毒集團首犯糯康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受審的新聞占據了國內主要都市報的頭條,引起了社會廣泛的反響。但是,在報道庭審的時候,有些媒體卻忽略了“客觀”這一新聞記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和理念,出現“有罪推定”,通過媒介審判對司法產生幹涉。

一、庭審報道現存的有罪推定問題

翻看報紙或者瀏覽網頁,往往能看到這樣的新聞標題:

殺人惡魔楊正義自述惡行稱後悔 狡辯殺人是被逼的(《東南早報》2011年12月21日)

東莞海關公職人員涉賄今過堂 庭上否認所有控罪(《南方日報》2013年04月08日)

被控挪用20億 深航“原老板”在京過堂(《晶報》2013年04月10日)

……

這些標題已經表達了媒體對於案件的意見:被告罪大惡極,應被嚴懲。第一個標題對犯罪嫌疑人用“殺人惡魔”這樣一個感情色彩濃厚的詞語來形容,不僅在法庭審判之前就已經將其定性為凶手,並且向讀者嚴厲斥責其凶狠無情。但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擁有為自己辯解的權利,這是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被告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卻被冠以“狡辯”,實則體現出媒體對法治的漠視和無知。至於在現今庭審報道中頻繁出現的“過堂”一詞,則顯示出記者陳腐觀念。“過堂”指舊時訴訟當事人特別是犯人到公堂上受審問。這個概念在現代白話文中已經很少使用,如今被翻出來用於報道法庭判決,將還未經過判決的犯罪嫌疑人與舊時犯人對等,無疑是不合適的。

本來應該站在第三方,冷靜客觀地報道庭審情況的記者卻插手司法判決,甚至在法官尚未作出判決之前,已經代表媒體對被告作出了審判。中國政府代表簽字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二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即通常所說的“無罪推定”。這一政府認可的法治理念卻常常在庭審報道中被記者忽略,轉而以“有罪推定”來替代,並隨著新聞報道而不斷傳播,影響法治意識並不強的廣大受眾。

二、有罪推定的負麵影響

一方麵將損害媒體公信力。媒體被譽為“社會的鏡子”,其公信力來自於對社會現象準確、真實的反映,同時這種公信力亦是媒體生存的基礎。而“有罪推定”所暴露出來的媒體法治意識的缺失則讓讀者對於其是否有能力客觀反映社會、表達民意產生懷疑,並可能導致對媒體的不信任。事實是,若失去讀者的信任,任何一家媒體都無法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