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西德已於1949年廢除死刑,6名受審者因謀殺罪被判處最高刑罰終身監禁。另有11人因參與謀殺罪被判處14年監禁,這也是西德當時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
媒體對審判過程做了詳盡深入的報道和評論,引發了1960年代中期,西德對納粹曆史反思的大辯論,追訴時效問題則成為辯論的一個重要議題。
蒂賓根大學社會學教授達倫道夫在1965年1月公開提出,德國不僅應繼續懲處納粹罪犯,而且應該延長1965年5月8日截止的追訴時效——按照當時的聯邦法律,追訴有效期限為20年。達倫道夫的理由是,法治國家懲處大規模犯罪的任務,比形式上確定追訴時效的司法理由重要得多。
最終,聯邦議會產生決議,對納粹罪犯的追訴時效期限延長至1969年。而以議員為代表的諸多政客,也更多地表現出反省納粹曆史的自覺和政治責任感。追溯時限延長的另一個積極成果則是,納粹罪行偵查中心的檢察官在當時由15名增加到了50人。
1969年,在追訴時效又快過期時,聯邦議院再次進行辯論,以妥協性決議告終。1979年7月3日,聯邦議院取消了對納粹罪行和集體謀殺罪行進行追訴的時效限製。至此,對納粹罪犯的追究將無限期繼續下去,納粹罪責也持續成為一個公眾廣泛討論的直接涉及德國政治文化的主題。
“死亡機器”的螺絲釘也要被追責
追訴時效期的取消,令追查納粹罪行的進程又一次發生了重大改變。
2011年,慕尼黑法院宣判稱,時年91歲的德米揚紐克有罪,罪名是他曾協助殺害至少2.8萬人,要入獄服刑5年。法官表示,盡管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德米揚紐克直接殺人,但作為當時在波蘭索比堡集中營工作的警衛,他為納粹工作的事實就構成了謀殺罪。
德米揚紐克1920年出生於烏克蘭,1952年移民美國。在被慕尼黑法院審判前,他曾在以色列的戰爭法庭以“反人類罪”被判處死刑,後因出現新證據被釋放,但回到美國後卻被剝奪了美國國籍。
2009年,德米揚紐克以“謀殺同謀罪”被德國聯邦檢察院起訴,媒體把他稱作“可能是最後一個受審的納粹戰犯”。他被再次引渡回歐洲時引起了廣泛關注。當時的他看上去極其虛弱,蓋著毯子躺在一張推床上,當無數閃光燈閃爍時,他麵無表情地閉著眼,仿佛呼吸都要停止了一般。
當年11月30日,德米揚紐克案開庭審理。他承認自己曾經在集中營服役,但堅決否認參與了屠殺猶太人的行動。這次庭審曆時兩年,在慕尼黑法院判定自己有罪後,德米揚紐克提出上訴。然而,就在該案仍處於審核階段時,他在慕尼黑附近的養老院中“因自然原因”去世。
國際猶太人權組織西蒙·維森塔爾中心專門調查納粹戰爭罪犯、有“納粹獵手”之稱,在其現任主管祖羅看來,對德米揚紐克的審判是一個開創性的時刻——把一名非德國籍、低級別軍官作為被告並定罪,這是曆史上的第一次。
這個案例之前,德國法官隻有在起訴方提供了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直接參與屠殺才能將其定罪。這個原則可追溯到前述法蘭克福審判。
但德米揚紐克案改變了這個原則——隻要被告人在集中營裏工作過,無論是直接把人送進毒氣室,還是擔當廚師或者警衛,都會受到懲罰。因為他們是納粹“死亡機器”的一部分,正因為其協助,這部“死亡機器”才得以運行——這正是路德維希堡納粹罪行調查中心此次推動30名前警衛受審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