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設施養老向居家養老過渡
20世紀6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開始關注老齡化問題,並不斷出台保障老年人生活和養老的法律。1963年頒布了被稱為“老年人憲章”的《老人福利法》;1982年出台了《老人保健法》(1986年12月修訂),明確規定了國家、家庭和社區在養老護理中的職責;1986年頒布的《長壽社會對策大綱》強調了擴充居家護理服務。20世紀80年代後半期,日本社會對養老護理的認識從單純依靠家庭成員轉向尋求社區、地區的支持,從設施養老向居家養老過渡。1989年頒布了《推進高齡者保健福利十年戰略》(簡稱“黃金計劃”)和《地區老人保健福利計劃》,旨在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在市町村建設特別養護老人院、托老所、療養型護理機構等設施,並培養家庭助手等。1990年,《老人福利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律被修訂,服務重點從養老院或醫院護理轉到居家護理,並在護理等福利領域導入了準市場機製。1992年《社會福利事業法》被修改。1993~1994年全日本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完成了《地方高齡者保健福利計劃》的製定。1994年“新黃金計劃”出台,充實居家養老護理成為重心。之後又出台了“黃金計劃21”,製定了“營造和發揮社會活力”的福利政策目標。2000年全麵實施的《護理保險法》(1997年製定)改變了過多依賴政府的傳統,由政府、社會保險和個人三者共同承擔費用,將護理製度從一種社會福利製度轉變為一種社會保險製度。另外,日本政府還推出了“銀色人才中心”等政策,通過改善社會環境,開展社區服務,如送餐、上門護理、體檢和安全確認等,讓老年人以力所能及的方式在社區實現居家養老。
針對那些健康的、生活可以自理的老年人,日本政府開展了“護理預防事業”。他們以65歲以上老年人為對象,普及健康知識﹑宣傳如何預防疾病,提供老年保健谘詢和指導服務。對於生活自理能力尚未下降的高齡老人,盡可能維護並增強其生活能力;對於那些生活自理能力已下降、有可能需要援助或護理的高齡老人則盡可能及早發現,根據其身體狀況進行日間服務、訪問護理等,延長其能夠自立和自理的階段,延緩其進入護理狀態的進程,使老年人在不脫離家庭和社區的情況下安度晚年。
社區小規模多功能養老設施頗受歡迎
日本傳統的老年護理是由家庭成員對老年人進行護理和照料,但戰後以來日本的家庭模式發生了很大變化,核心家庭(父母與一兩個孩子組成的家庭——編者注)、單身家庭、夫婦二人家庭數量增多,難以僅依靠家庭成員對老年人進行護理;而且隨著日本女性就業率的不斷升高,比起在家照料老人,女性似乎更願意外出工作,因此,傳統的居家養老麵臨諸多困境。而質優價廉、口碑好的公共養老福利機構常常是一床難求,醫院又很難讓老年人長期入住。一些從事養老護理的民間企業則收費較高,難以解決普通市民和低收入者的養老問題。
據內閣府調查,日本老年人的養老意願以居家養老為主,42.2%的男性、30.2%的女性老年人希望在家養老。為了讓老年人在自己住慣的地區自立生活,日本政府積極推進社區養老護理事業,在醫療、護理、預防、居住、生活支援服務等方麵全麵提供支持。政府還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老年人日間照護服務中心”、“特別養護老人院”等機構為老年人提供護理、康複、谘詢等服務。
目前,日本有以下幾種養老護理服務。一是居家護理,即家庭訪問護理員到服務對象家中,提供身體和生活上的護理及康複指導。如為老年人提供洗浴、如廁、進食等日常生活方麵的基本護理服務,以及提供谘詢、看護、康複訓練等服務。訪問護理服務對延緩老年人衰老進程、減輕家庭成員護理負擔起到了很大幫助;二是日間照護服務中心,主要針對65歲以上行動不便、具有某種身體障礙或者精神障礙、難以進行日常生活的老年人,如需要護士觀察的患疑難病症、癡呆症的老人、有腦血管病等後遺症的老人、癌症晚期患者等。日間照護中心配有可升降輪椅的汽車,負責早上將老人從家中接來,傍晚再送回去。白天老人在設施裏接受日常的生活服務、護理服務及護理預防服務,在專業人員的幫助下進行康複訓練。三是短期入住型機構,讓老人短期入住護理機構,以使老人的家庭成員能有一段休息和放鬆心情的時間;四是入住型養老護理機構,包括特別養護老人院、老人康複醫院、養護老年公寓、老年癡呆症患者共同生活護理設施等。近年來,一種將居家、社區與機構養老結合在一起的社區小規模多功能養老設施受到民眾的歡迎,即把訪問護理、日間照護與短期入住設施的“短托”(針對那些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居家護理的老人,讓他們短時間入住,原則上一至三個月)組合在一起,大都建在老年人日常的生活圈內,有些是由普通民宅改造而成,讓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社區環境中接受照料和護理。設施規模比較小,不需要購進很多設備,成本小,可為十名左右的利用者提供服務。這種貼近社區的小規模多功能養老護理機構支持了老年人居家養老,消除了老年人的孤獨感,幫助維持並恢複其身心機能,同時也減輕了其家族成員的照料和護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