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古代地方官那些事兒(1 / 2)

古代地方官那些事兒

曆史

作者:李曉巧

在中國古代,一縣之最高長官被稱為縣令、知縣,民間還稱之為父母官、縣太爺等,在曆史上也得到朝廷的相當重視。

《資治通鑒》卷二十四記載,公元前68年,漢宣帝“始親政事,勵精為治”,治理朝政很勤奮,尤其是對於選拔地方官員“二千石”(漢官秩,為郡守、太守通稱)非常重視,他常對大臣們說:“庶民所以安其田裏,而亡(無)歎息仇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與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可見,勵精圖治的青年漢宣帝是把地方官員看成自己治理國家最重要的幫手。以史料看來,中國古代曆史上,漢代出現的地方良吏最多。

唐朝吳兢編撰的《貞觀政要》卷三中論述:“理天下者以人為本,欲令百姓安樂,在刺史、縣令。”在封建鼎盛時期,國家統治者已經認識到地方官的重要性。當時,有官員向唐太宗建議:“朝廷必不可獨重內臣,外刺史、縣令。”而且,還一針見血地指出,當時國家出現的一些不協調局麵,是因為沒有充分重視縣令等地方官員隊伍的建設,“所以百姓未安,殆由於此”。

唐貞觀二年(公元628年)十二月,唐太宗李世民對大臣們深有感觸地說:“為朕養民者,唯在都督、刺史……縣令尤為親民,不可不擇”,於是,他要求五品以上的官員都來舉薦有能力擔任縣令的人選。

認識到地方官的重要性,古代統治者也強化了對縣官們的管控,派遣巡按禦史、巡查禦史是古代督促地方事務的常規方法,此外還有些別的措施,如宋代歐陽修的《歸田錄》中記載,宋朝初期,朝廷在知州、知府等地方官之外,還直接派遣一個地方政務監督官,叫做“通判”,雖然名義地位略次於地方長官,但是實權極大,“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剌舉以聞。”意思是,“通判”一職,既是州郡官的副職,而又起到監督州縣官員的雙重功能,他們有權直接寫信給中央。

明朝餘繼登的《典故紀聞》記載,明太祖稱:“府州縣官,民之師帥。”既是“老師”又是“領導人”,可見,朱元璋把地方官抬到了相當高的地位。他還總結元朝滅亡的教訓:“元之所以致亂者,雖上失其操柄,亦州郡官吏不得其人。懦者不立,流於縱弛,強者急遽,發為暴橫,以生亂階。”作為一個開國君主,他清醒地認識到州縣等地方官員的行政道德和工作能力牽涉到國家存亡。

《清史稿》卷二十記載,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五月,鹹豐皇帝才即位就下詔書:“州縣親民之官,責任綦重。”

古代朝廷重視地方官“隊伍建設”

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侍禦史馬周上疏唐太宗說:“自古以來,郡守、縣令這種地方官員,都要精心選拔那些賢良有德的人來擔任。而且,朝廷打算將來提拔為大將、丞相的人,也一定要讓他們先試做地方官。”這個唐代名臣很明確地提出了選拔州縣官的標準是“賢良有德”,而且,他還建議把任地方官作為培養國家高級官員的必經之途。

對於選拔什麼樣的縣官,非常注重吏治的明太祖有其獨到見解:“百姓安否在守令,守令之賢以才德,有才則可以應變集事,有德則足以善治。”明太祖認為好的地方父母官必須有“才德”。

被史學家們稱之為“功績堪比文景”的明宣宗曾寫過一篇文章說:“然治天下之民,必用天下之善士,此後世郡守縣令之職所由重也。夫一郡一邑,其地環千裏百裏,其民以千萬計,而付之守令者,欲其教養之而已。教養之道,農桑學校而已,農桑之業修,則民足於衣食而遂其生;學校之政舉,則民習於禮義而全其性,如是足以為善治矣……故於守令之選加嚴焉。”開創了“仁宣之治”局麵的朱瞻基不僅指出了州縣官的重要性,強調了要認真嚴格選拔地方官,而且還脈絡清晰地為州縣官們指明了“工作方向”。

在漫長的古代,統治者們也積累了充分的執政智慧,除了強調地方官員的重要性,強化對於州縣官的教育監督之外,統治者還靈活運用很多激勵措施來推進地方吏治,造就了很多“明星地方官”。

漢宣帝時期,非常重視地方官的考察任命,因為考慮到地方政務實際需要,對於地方官員的調動十分慎重,那麼,當地方官政績突出時,如何表彰呢?當時有一套較完善的地方官員激勵機製:對於地方官的政績,中央職能部門負責登記在冊,並及時發出表彰令——“輒以璽書勉厲”——這是精神獎勵;同時,又給以配套的物質獎勵,“增秩、賜金,或爵至關內侯”;最重要的是,還從製度上設置了一個給地方官員上升的“通道”——如果中央需要公卿等高級官員的話,就根據表彰地方官員的記錄表,擇優提拔地方官員到中央任職,“公卿缺,則選諸所表,以次用之。”所以,漢宣帝時代,從地方到中央,出現了很多有能力有政績的明星官員。“是以漢世良吏,於是為盛,稱中興焉。”(《資治通鑒》卷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