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唐太宗“依法治國”成就大唐盛世(1 / 3)

唐太宗“依法治國”成就大唐盛世

曆史

作者:李滿星

唐太宗李世民執政21年,之所以被譽為貞觀之治,最根本的是堅持依法治國。李世民頂層設計、修訂完善《貞觀律》,同時編定令、式、格,建立了完備的法規體係,律令天下;後狠抓“關鍵少數”,落實法製。初唐社會,從被稱為“天可汗”的皇帝到皇親貴戚,從位極人臣的高官到最底層的胥吏,從太子黨到官二代,從豪強權貴到升鬥小民,皆以低調做人、謹慎敬業為榮,不敢以身試法。官風帶動民風,民風帶動世風。整個社會正氣充盈,不同階層不同種族的人們,和睦相處,終成後代華夏子孫夢想穿越的大唐盛世。

一、修法立規,律令天下

李世民自幼樹立“匡定家國”大誌,熟讀史書,有鑒於秦、隋二世而亡教訓,感歎道:“前事不遠,吾屬之師也!”他繼位後,在貞觀初年正月就著手修訂完善法律法規,奠定依法治國根基。

首先,走“群眾路線”,展開一場立國、立政、立法關係大討論,確立立法指導思想。

曆朝曆代,立法寬與嚴,都是朝野上下爭論的焦點。為集思廣益,明辨是非,李世民在貞觀初年開展一場群臣大討論。破舊立新之際,爭論自然也很激烈。在隋為官親眼看到朝政漸腐終至潰敗的封德彝,時任尚書右仆射,在這次大討論中,主張威刑嚴法,以肅天下;而魏徴、房玄齡等人,則明確主張慎刑寬法,指出:“仁義,理之本也;刑罰,理之末也”。一代明君李世民審時度勢,對魏徴、房玄齡二位重臣的建議,“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甚”。這次大討論,不僅統一了群臣思想,確立了“仁本刑末”、“禮法合一”的立法指導思想,且在儒林士族和戎狄等外族中,引起廣泛敬重和好評。後來,唐太宗曾回憶說:“貞觀初,人皆異論,雲當今必不可行帝道、王道,惟魏征勸我。既從其言,不過數載,遂致華夏安寧,遠戎賓服。”

其次,重視法律條文的“劃一”,反複強調“用法務在寬簡”的立法原則。

在修訂法律時,一代英主確定了法律條文“劃一”的原則,是為了防止司法官員利用法律條文的漏洞來營私舞弊。他一針見血地指出:“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必須審定,以為永式。”可以說,確保法律條文的穩定性,目的還是從最壞處做預案,讓奸詐之徒無可趁之機,防止作奸犯科,保證法律的公正性。貞觀十年(636年),李世民再次對臣下說:“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他進而指出其後果,則是“官長不能盡記,又前後若違,吏得以為奸”。隨後,他還反複叮嚀說:“自今變法,皆宜詳慎而行之。”其言諄諄,其語切切,是為了確保法律雖百疏而無一漏,不會被宵小之徒鑽空子。當然,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時,李世民也允許對法律條文做適當的修訂。縱觀整個唐代,《貞觀律》修訂完善定型後,後世雖有數次修改,但幅度均很小。

至於要求立法之寬簡,李世民在製定法律法規之初、中途以及即將完稿時,也是多次反複強調。早在貞觀初年,他就對臣下強調說:“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其本意,自然是敬畏生命,體恤百姓,以民為本。隨後,還用比喻來形象說明為何立法要寬簡:“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看得出,一代英主對司法官員審案寧左勿右之心態,何其熟悉!他要求立法寬簡,一個重要原因,還有防止急功近利的官員為了政績,不惜嚴刑審判造成冤獄的因素。

正是本著立法寬簡的原則,修訂頒布的《貞觀律》和號稱寬簡的隋代《開皇律》相比較,慎刑之處很多:“減大辟者九十二條。”即廢除了砍頭的死刑條目多達九十二條。整個《貞觀律》中的死刑,“比古死刑,殆減其半”。至於“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記”。可見,李世民立法之寬簡的原則,在《貞觀律》中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貫徹。

第三,不僅修訂《貞觀律》,還編定令、式、格,建立健全了完備的法律法規體係。

貞觀元年正月,唐太宗在開始編修《貞觀律》的同時,還編修《貞觀令》《貞觀式》《貞觀格》。《新唐書·刑法誌》說:“令者……國家之製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可以看出,令、式、格,從國家基本製度、機構設置、官吏職責,到行政程序、公文遞送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和律一樣,成為唐朝法規的四種基本形式,相互配合與補充,構成了完備法律體係。

《貞觀律》從貞觀元年開始修訂,曆經十年始成,共有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637年)正月在全國頒發執行,後世稱其為《唐律》。此外還編定頒布《貞觀令》三十卷,《貞觀式》二十卷,《貞觀格》十八卷。

《貞觀律》及同時編定令、式、格,編定頒布實施,不僅為全麵推行依法治國奠定堅實基礎,且為形成大唐盛世的助推器;更是標誌著中華文明特別是中華法製文明走向成熟,近1300年來,被譽為“中華法係”。

二、率先垂範,抓“關鍵少數”

作為一代英主,李世民幼年和少年時代生活在民間,隋末起事後不僅帶兵打過仗,且在唐立國時任秦王和尚書令,有著豐富的從政經驗,對當時社會各階層矛盾尖銳化,皇親貴戚、豪強世族和老臣新貴之間各種利益糾結錯綜複雜的局麵,有著清醒認識。他切身意識到一分法律、九分落實,要全麵推行依法治國,就要抓實再抓實。

首先,率先垂範,抓住皇親貴戚、豪強世族這些“關鍵少數”,確保依法治國順利推行。

唐太宗注重帶頭守法,並不時反思,提醒自己,克製自己的感情,避免用自己的主觀意誌來取代法律。他說:“君不約己而禁人為非,是猶惡火之燃,添薪望其止焰;忿池之濁,撓浪欲止其流,不可得也。”他認為,皇帝如果守法,則群臣就會效法。而如果生殺任憑喜怒,無辜者冤死,最終將導致天下大亂,國家敗亡。貞觀四年(630年),太宗發現自己所頒詔敕與律令相違時,指示臣下對此類詔敕不得順旨施行,必須上奏,另作定奪。後來,還在《唐律》第486條明文規定:“諸製敕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輒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也就是說,皇帝發布敕令判案定罪,以及臨時的處置,不能成為常法,更不能成為後麵判案的根據。如果援引敕令判案,造成過重或者過輕,以故意過失論處。這是在法律上明文規定法大於權,不能用皇帝的敕令來改變法律規定。

在貞觀十一年(637年),恰是《貞觀律》頒布那一年,李世民的堂弟李道宗,便因貪贓入獄。此人曾追隨秦王李世民,屢建奇功,且在貞觀年間為守邊名將,多次大敗突厥軍,還為西滅吐穀渾立下功勞,功勳堪比漢朝衛青和霍去病。再說其人儒雅好德,頗為好學,敬慕賢士,從不以勢淩人。在唐初宗室之中,隻有他和河間郡王李孝恭最受時人的稱讚。李道宗自然也頗受李世民器重,後輾轉官拜大理卿、刑部尚書、禮部尚書,位尊副國級。可就是對這個功高德昭的至親,唐太宗也不網開一麵,堅決依法判決。他十分痛心惋惜地說:“朕擁有四海之富,士馬如林,如使車轍之跡周遍天下,遊觀而不止息,采取絕域之奇玩,海外之珍饈,難道不能得到嗎?隻因勞累民眾而自我作樂,因而不為。人心不知滿足,應當以義加以節製。如今道宗已封王爵,稟賜甚多而貪求不止,豈不令人鄙棄!”於是罷免李道宗的官職,削其封邑,僅僅以郡王身份歸家。有鑒於此教訓,就在此年,唐太宗將魏徴的建議“按舉不法,震肅權豪”上升為國家的意誌,製定了一些約束皇親貴戚權、貴豪強恣意橫行收受賄賂的律文,納入頒行《唐律》:“因官人之威,挾持形勢,及鄉閭首望豪右之人,乞索財物者,累倍所乞之財,坐贓論減一等。”即各級官員和各地豪強權貴,索賄受賄,以坐贓論罪,所受財物加倍罰沒入國庫,且為官的降官級一級,王公所享受待遇降一個等級。此處罰可謂不能不說不重,不僅對皇親貴戚和各級官員產生很強的威懾力,且在豪強世族中產生巨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