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唐太宗“依法治國”成就大唐盛世(2 / 3)

對不奉公守法、胡作非為的龍子龍孫,李世民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貞觀十七年(643年)四月,將謀反的太子李承乾廢掉。後來將常常無理毆打其分封地縣令、任意踐踏莊稼不顧農時田獵第六子李愔,依然按照法律處置,食邑減半,並貶至偏遠貧瘠之地。他常以此為例教訓其他幾個兒子。

全麵推行依法治國10多年後,收到顯著成效,出現了“製馭王公、妃子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人”的局麵。即分封各地為王的龍子龍孫這些太子黨和王公大臣、皇親貴戚的子弟,權貴豪強這些富一代富二代,都畏懼法律低調低調再低調,不敢仗勢欺人,為非作歹。

第二,依法治吏,有令必行,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營造清正廉潔的官場氛圍。

依法治吏,營造清正官場氛圍,是實現大唐盛世的關鍵。李世民多次強調:官吏違法犯罪,不能有所姑息,“應斷於律”。即按照《貞觀律》有關條款予以處罰。《貞觀律》中的《職官令》和《職製》,對政府機構、官員的設置和配備,作了明確規定,違反的就要進行懲處。《職製》五十九條,是關於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法律條文,後世編的《唐律疏議》解釋篇名的含義說:“言職司法製,備在此篇。”該條列有:置官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貢舉非其人、上書奏事誤等罪名。對“置官過限”的處罰規定是:“諸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這在那個年代,可是比較重的處罰,足以讓對超編負有責任的官員身敗名裂!也避免了精簡機構陷入“精簡膨脹、再精簡還膨脹”的怪圈。如此從最壞處著想釜底抽薪追究到一把手的防範舉措,其目的自然是為了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公正性,使朝廷不失信於民,達到治世。《職製》還對各級官員以及吏佐的職責以及獎懲等,規定十分詳細明確。如:刺史、縣令非因公事不得擅自離開為官管轄的地區,私自出界就是犯罪。這就不僅杜絕了“走讀”官員之懶政惰政,且避免了官員拜山頭、拉山頭,形成幫派勢力,尾大不掉,威脅朝廷的怪圈。同時,對於行政官吏的非職務性犯罪,職製律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為避免政法官員急功近利、刑訊逼供,造成冤獄冤案或辦人情案,《貞觀律》還對斷案審訊等作了具體規定,凡斷獄允當者,予以獎勵,而違法的要受到處分。太宗曾下詔,“罪人不得鞭背”,以免造成死亡。審訊“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如果法官違法進行“拷訊”,處“杖六十”的處分。此外,還規定對法官濫用酷刑、拷掠致死者,要依法懲處,等等。

為了杜絕官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保護忠誠正直的官員,《貞觀律》還有“誣告反坐”的條文。早在貞觀初年,唐太宗曾對臣下說:“朕觀前代讒佞之徒,皆國之蟊賊也。”他舉例說,輔助楊堅成就霸業建立隋朝的高穎,後還協助隋文帝處理朝政20餘年,天下才安寧。但是,楊堅居然聽信婦人之言,將高穎排斥,後來竟然被隋煬帝所殺,“刑政由是壞”。唐太宗以此為教訓,為杜絕“讒佞之徒”,以除“國之蟊賊”,保護正直官員為國盡忠沒有後顧之憂,堅決將“誣告反坐”入法。

第三,對官方及民間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等方麵都進行了明確的規範,淨化社會風氣。

《貞觀律》以及後世《唐律疏議》,不僅規範國家的兵役製度、土地製度等,還對官方以及民間的祭祀活動、婚姻製度、養老製度乃至政府對市場監管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唐代祭祀活動很多,不僅天、地、宗廟、社稷,要按期祭祀,且日月、星辰、名山大川,都要祭祀。《貞觀律》以及《唐律疏議》中規定,大凡各種祭祀活動,都有一套嚴謹的程序,不僅事先要申請,到時參加人員要齋戒,且祭祀還按規模分大、中、小三等,規格各不相同。負責祭祀的官員,都要按程序和規格行事,否則便是犯罪。後世學人在疏議序裏注:“蓋姬周而下,文物儀章,莫備於唐。”“乘之則過,除之即不及,過與不及,其失均矣。”

對於管理商業市場,《唐律》專門有一條規定了“市令”的職責;《雜律》還對加工出售偽劣商品的有一條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屑,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六十。”律文明確了對出售粗製濫造商品的製造者、銷售者都要懲罰。

李世民強調“以孝治天下”,其核心是老有所養。《貞觀律》以及《唐律疏議》規定了一係列措施尊老養老,引導匡正社會風氣。如皇帝的“賜杖”,是包括物質待遇的,或者給老人授官職,僅僅享受待遇,並不履行責任。賦役製度中規定,家有年齡80歲的老人,國家給“侍丁”一人;90歲,則給侍丁二人;百歲則給侍丁三人。擁有侍丁身份,則不用再為國家服兵役和徭役。為了防止兒孫分家單過不贍養健在的父母老人,法律不僅嚴厲禁止,政府還發布命令:如果一家之內有十丁,其中兩丁放免“征行賦役”,如果有五丁,則放免一丁。這樣,平民百姓為了享受國家政策利益就會“同籍共居”,社會風氣漸漸好轉。

三、加強監督,促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