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控煙的“公共場所”爭議(2 / 2)

“煙草製品銷售點屬於法規規定的商店之一種,為購物類公共場所。”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說,從定義來看,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可以自由進出。

針對此,中國控製吸煙協會對北京、上海、陝西、河南、廣西五地的507家煙草銷售店經營品種進行調查。調查數據顯示:98.4%的煙草銷售店經營多種商品,僅有1.6%的銷售店隻經營卷煙,10.8%經營煙酒、87.6%經營多種商品。

在許桂華看來,幾乎全部的煙草銷售店都並非專營煙草;進入煙草銷售店的人群絕非隻有“吸煙者”這一特殊人群,煙草銷售點屬於公共場所毋庸置疑。“這項調查證明不僅僅是購買煙草的人才去煙草銷售店,煙草銷售店大多是一個綜合性商店,理應被歸為公共場所。”她談道。

此外,來店的購物者中僅有29.6%是購買卷煙,高達64.2%的消費者購買其他物品。在6595名進店購物者中,有高達22.9%的煙草銷售店有未成年人進入。

中國控製吸煙協會呼籲,全國人大在進行法律解釋及工商總局在製定《廣告法實施細則》時應明確,煙草銷售店亦屬於公共場所,應遵守新《廣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禁止發布煙草廣告。

“為了公共衛生的目的,在對新《廣告法》的解釋裏,一定要把零售店包括在公共場所定義之內。”世界衛生組織駐華代表控煙主管潘潔蘭建議說。

背後的博弈

“此次混淆概念的目的十分明確,就是要將煙草銷售店排除到公共場所之外,進而允許煙企繼續做煙草廣告。”許桂華直言道。

實際上,控煙和反控煙,兩種力量的博弈始終存在。

“討論煙草銷售店是不是公共場所,猶如在討論老虎是不是動物的問題。”中國控製吸煙協會會長黃潔夫坦言,《廣告法》經很多的博弈才出台,但是控煙仍走在一條很艱難的路上。雙方的博弈剛剛邁出一步,對結果保持謹慎樂觀的態度。

關於背後的博弈,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廣告法》在公布的前一天晚上,爭議還在繼續,還在修改相關條款。”

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控煙辦公室副研究員肖琳說,新《廣告法》在修訂過程中的第二次審議時,就有人提出“煙草銷售店應是一個例外”,試圖為在煙草銷售店裏張貼煙草廣告“鬆綁”。

最終,受邀參與修法討論者還是達成了共識,決定采取最嚴格的廣告限製標準,將這個例外去除了。“既然統一了意見就應該執行下去,現在在實施的過程中卻又重提,是不合適的。”肖琳說。

在趙建文看來,控煙成效如何,關鍵在於有關部門的態度是否堅決。他談道,簽訂《煙草控製框架公約》之初,就存在故意曲解的情況。公約中要求“全麵”禁止煙草廣告,但在中國的翻譯中就變成了“廣泛”。

“關於煙草零售店是否屬於公共場所的爭議本無產生的必要,實際上是一場控煙人士與反控煙利益體的博弈。”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說。

(本文選自:民生周刊2015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