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依法推進政黨協商製度化的若幹思考(1 / 3)

依法推進政黨協商製度化的若幹思考

理論研究

作者:張劍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新要求,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法治國家建設的任務目標和方向。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講話指出:“必須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係,確保協商民主有製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製度建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必須把中央和習總書記要求落實到具體實踐中,努力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政黨協商製度體係,全麵提升政黨協商製度化水平。

深刻認識依法推進政黨協商製度化建設的重大意義

依法推進政黨協商製度化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政黨協商是政黨之間依據憲法和相關政策,圍繞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履行政治協商職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重要體現,是黨和國家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是黨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戰略則對政黨協商製度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新平台。法治和製度強調的是一致性、強製性,沒有法治和製度,政黨協商質量難以保證;政黨協商在法律、法規和製度的軌道上運行,也是依法治國方略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依法推進政黨協商製度化是我國政治體製改革和政治文明的內在要求。政黨協商在我國不僅有深厚的社會製度基礎,還有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廣泛而深入的政治實踐基礎。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則根據十八大精神,進一步明確指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可以說,這進一步闡述了政黨協商的基本性質和重大意義,對推進政黨協商製度化發展作了全麵的規劃和部署。

依法推進政黨協商製度化是解決當前我國社會現實矛盾問題的迫切需要。政黨協商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人民內部各方麵廣泛商量的過程,就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就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就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過程,就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過程。”政黨協商製度化發展,正是適應了這一根本目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的集中展現。加強協商民主製度化建設是社會結構多元化、利益訴求多樣化格局的客觀要求。隨著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分配方式等的深刻變革,人們的思想觀念、利益訴求日益多元、多樣、多變,利益博弈已成常態,利益訴求上升為公共需求。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已經成為我國政治建設和社會治理麵臨的迫切任務。通過實行廣泛多層製度化的協商民主,可以使各種訴求得到充分表達,各種意見得到充分交流,最大限度地調動積極因素、化解消極因素,整合社會力量和政治資源,形成國家發展的巨大合力。

準確把握依法推進政黨協商製度化的基本原則和內在關係

依法推進政黨協商製度化要突出四性原則。一是政治性。依法推進政黨協商製度化,必須始終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製度自信,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係和製度不偏離;必須始終貫徹憲法精神,把法律法規作為根本遵循,保持製度研究、製訂和實施的正確方向。二是科學性。堅持立足國情、突出特色、有序推進。把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相結合,把挖掘現有製度資源和開發新的製度平台相結合,把製度建設與支撐體係相結合。從中國的基本國情出發,探索和搭建依法推進政黨協商的製度平台,充分認識當前轉型社會這一時代特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框架下有序推進。三是規範性。規範性是製度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麵。按照法律要求拓展協商內容、豐富協商形式,建立健全協商議題提出、活動組織、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製,通過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形式,就地方立法等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問題進行事前協商,並使之不斷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在法治的框架下,努力營造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合理有度、依法合規的良好協商氛圍,為政府法治建設各項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提供智力支持和民意參考。四是實效性。隻有突出有效性,才能真正發揮製度對實踐的指導和約束作用。政黨協商製度化建設要緊密結合政黨協商工作的實際,堅持問題導向,搞清楚協商製度是什麼、幹什麼、怎麼建,以解決當前突出的製度問題為重點,分析研究建立製度的途徑和方法。同時,注意總結經驗、借鑒國內外和政黨協商工作中好做法、好經驗,精心加以研究,吸取合理內容,結合實際提出製度建設的具體建議,對經過研究可上升為工作製度或工作規範的,及時出台為新的製度,以推動實際工作的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