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個人消費信貸風險及對策(1 / 2)

淺析個人消費信貸風險及對策

財會金融

作者:李惠榮

【摘要】 本文通過對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進而提出防範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建議,以便更好地對個人消費信貸風險進行避免。

【關鍵詞】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對策

一、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產生的原因

由於消費信貸的對象涉及不同的個體消費者,且在我國出現不久,各種規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從內外因角度來看,導致信貸風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銀行自身管理薄弱

從銀行內部來看,其經營管理的製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來,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由於市場競爭的激烈,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帶來極大的隱患;並且還存在著信貸人員貸前調查不深入、貸中審查不嚴及貸後管理不力的鬆懈行為,放鬆了消費信貸資金使用的有效監控,這也是導致借款人多頭貸款和道德風險形成的原因之一。

2.個人信用體係不健全

一方麵,我國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申報製度,個人及家庭的收入狀況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著許多非貨幣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當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證明的真實性無從查證,導致銀行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貸款申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另一方麵,根據我國現行的政府管理體製,符合國際慣例的、完整的個人信用風險評估的信息和數據主要來自於公安、稅務、工商、法院、銀行、保險和公共事業收費等部門,但目前除銀行以外,分布於這些部門的大部分個人信息仍處於封鎖狀態,銀行無法通過正規的渠道取得相關信息,這就使得商業銀行難以對個人的信用做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估,從而難以對消費信貸業務的信用風險做出準確判斷。

3.風險防範法規體係不完善

一方麵,我國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費信貸法》,目前商業銀行主要是依據《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經濟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銀行出台的辦法如《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對消費信貸進行管理,其針對性當然不強,並且對現有法規也有不統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麼解釋進行規範;另一方麵,在國內,個人信用製度、個人破產製度、社會保障製度等與消費信貸配套的製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於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麵缺乏法律規範,風險控製難以落實。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係,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費信貸缺乏完備的操作依據,無疑給貸款的安全性帶來影響。

4.利率尚未市場化

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消費信貸缺乏相應的風險補償機製。消費貸款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客戶分散且數量大、客戶風險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對不同客戶群應采取不同的利率定價,以實現貸款風險收益的最大化。但由於目前我國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商業銀行無法通過差別定價的貸款策略,增加對高風險客戶貸款的風險貼水,從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費貸款的平均損失率。

5.信用評分技術落後

主要體現在:第一,由於缺乏個人信用基礎數據,普遍采用專家法評分模型以應對個人信貸業務的快速增長。第二,評分模型的種類較少。隨著消費信貸品種日益增多,其顯現的風險特征各不相同,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也存在較大的差異,而目前除了信用卡業務的評分模型針對性較強外,對於其他消費信貸產品未根據信貸品種、擔保方式、區域經濟特點的不同開發相應的評分模型,而是一個評分模型“一統天下”。第三,對評分模型的使用還限於貸款申請、審批環節,在貸後風險管理、風險預警、風險計量方麵的運用基本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