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關於保險代理人的監管研究(1 / 2)

淺析關於保險代理人的監管研究

財會金融

作者:田秋楠

我國在1992年引入了保險代理人製度,該製度在我國僅有二十幾年的曆史,發展還不完善,但其對於推動我國保險事業特別是壽險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近年來,保險市場代理機構迅速成長。2012年,全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實現保費收入586.66億元。其中,實現財產險保費收入448.49億元;實現人身險保費收入138.17億元。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92家,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1678家。

一、保險代理人製度存在的問題

保險公司的大部分業務都是通過保險代理人或代理機構進行展開。中國的保險消費者對於保險並不十分了解,近年來隨著保險的大範圍普及,才對其有了一定程度的認識。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保險代理人的“功勞”。保險代理人的上門推銷或電話銷售讓更多的人了解了保險,保險消費者既了解了保險產品的好處,同時也對“賣保險的”留下了不太好的印象。這主要是因為:

1、保險代理人素質參差不齊。

保險代理人製度進入中國時間並不長,很多個人代理人都是“無證”上崗,他們並沒有保險代理人證書,更不是保險的“專業人士”,本身對於保險也隻是一知半解,他們的目的隻是用盡方法賣出保險得到提成,因此在向消費者介紹保險產品時難免會有一些失真的話語,而真正到了出險時保險公司又拒賠,久而久之,保險給大家留下了像“賣假藥”一樣的壞印象,而對於保險代理人的印象更是不好,接到電話直接掛掉,上門的話更是不給好臉色,致使大家總是一味的拒絕保險。保險並沒有發揮它真正的職能。

2、一個代理人代理多家的現象普遍存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在大家的認知中,保險的門檻很低,似乎每個人都可以去從事保險代理人一職,隻要考取證書就可以,其實各家公司爭奪的對象實際是占行業30%的高績效人員,即所謂的保險行業的“二八定律”或“三七現象”。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眾多的個人保險代理人選擇了一個身份多家代理的做法,而且創造出了羊群效應,使得這種現象在行業中不斷蔓延開來。

3、個人代理人在機構間流動頻繁,不利於行業長期發展。

由於保險公司的工資製度大都實行有單有底薪,許多人從業人員無法忍受辛苦幾個月開不了單而沒有一分錢,從而頻繁跳槽;或者每當一個新公司誕生,就會有員工流失。而且經常有上司帶領整個團隊集體跳槽,這會給新公司帶來業績的快速增長,而同時原有的保險公司若不能及時補充人員則會出現保費落差較大,甚至可能會出現局部保費斷流。如果對於這種現象不加以規範,容易造成惡性循環,為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帶來重大的隱患。

要想促進中國保險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從而保護保險參保方的利益,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加強對保險代理人及代理機構的監管。

二、發達國家保險代理人監管模式比較

我國的保險代理人製度引進時間不長,在監管方麵沒有什麼經驗,雖不能完全照搬外國模式,但也可以從發達國家的做法中有所借鑒,結合我國情況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