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馬達加斯加的環境法(1 / 3)

馬達加斯加的環境法

法製天地

作者:SOJA TSIMANDILATSE Lahimaro

【摘要】 本文以馬達加斯加為案例研究,對其法律體係、政治體製、社會組織等進行了論述,主要關注法律在環境方麵的規定以及在複雜的主體(特別是環保管理機構)參與下,怎樣保護環境。重點討論了馬達加斯加的政治性組織、社會的退化以及不相稱的法律製度這些方麵,到底是怎樣對環境保護和政策製定產生巨大影響的。最後,筆者試圖對這些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從而增進國際環境組織與主權國家之間的日益密切聯係。無疑,這種聯係對於新興的全球性環境保護組織具有很大的影響,通過這種聯係,馬達加斯加可能找到真正適合自己的環境法。

【關鍵詞】 馬達加斯加;環境法;環境人權

總體說來,一個國家的憲法為公民提供環境權利才使得環境法成為可能。許多國家的憲法都允許公民通過司法手段來捍衛自己的環境權,這使得通過訴訟等司法途徑來尋求救濟得到了強化。然而,某些國家(本文特指馬達加斯加)卻未能是進行相關立法,因此要想實現環境的國際目標,就必須完善國內立法,在這方麵可能需要其他國家的技術援助。另外,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提出,各國在行使自己權利時,應該先履行各自的國際義務。簽署多邊環境協議(MEA)隻是實施過程的開始,隻有真正落實多邊環境協議,才能真正體現其價值所在。協議各方都要求遵守協議內容,不斷完善國內立法,成立促進協議實施的相關機構以及製定相關財政計劃等來保證條約的落實。馬達加斯加是多數雙邊條約的成員,所以它就能享有完善本國立法的各項有利條件。

強調一國法律製度的重要性對於國際和國內公民的環境權都是必要的。馬達加斯加的21世紀議程關於土著居民(即生活在農村地區的居民)的章節就提到要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按照國家立法,土著居民及其團體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自由表達自己的意願。但立法卻忽略了1989年的部族會議所確定的需要國家機構采取措施加以保護的土著居民的環境權問題。馬達加斯加,作為世界第四大島國,以其現在所處的情況(環境退化、公民環境權遭到公然侵害)為案例研究,絕非偶然。這裏曾因其豐富的物種被稱作自然的天堂,曾被公認為17個豐富生物多樣性國家之一,曾被稱作“紅島”的地方,擁有80%的世界物種,這是大自然的恩賜,需要我們好好保護,為自己,也為下一代。然而,隨著亂砍亂伐引起的環境退化,“天堂”美景不在。為了應對這些問題,馬達加斯加邁出了關鍵的一步:於1990年12月21日簽署“環境章程(Charter of the Environment)”,也就是下文引用到的“馬達加斯加環境章程(Charter of the Environment Malagasy)”,90033法案。但最重要的還是憲法中關於保護環境及公民環境權的規定,穆罕默德﹒阿裏﹒邁克瓦(Mohamed Ali Mekouar)甚至稱馬達加斯加憲法第39條確立了本國公民在國內甚至在非洲的環境權。

一、傳統法律

傳統法律(即“迪納(dina)”)賦予各部落成員與fombandrazana一致的權利、義務及職能,授權“佛卡諾羅那(Fokonolona)”管理各部落的日常事務。法案授權傳統部落當局保證各自成員以可持續發展且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方式來利用自然資源。這表明個當局的義務之一就是保證生存權。這同樣需要各種習慣法的保障。由於農村人口占75%,他們中的大多數依照的還是各自的習慣法。獨立之後,馬達加斯加賦予習慣法與普通法相同的地位,這與憲法第35(1)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隻要不與憲法相抵觸,習慣法和普通法同樣得到認可。這就說明當習慣法規定保護環境時,它就應該反映人權。傳統法律符合土著人的生活習慣,但淪為殖民地以後,一切都變了。

曾經,馬達加斯加是最綠的島嶼,無主物(res nulis)到處可見,法律僅規定森林歸“佛卡諾羅那(Fokonolona)”所有。由習慣法和規章構成的“迪納(dina)”,直到現在仍具有約束力。盡管國內具有正式的環境法明確規定,資源對人類生活很重要,禁止亂砍亂伐等,但是“迪納(dina)”在社會法律體係中仍占有重要地位,森林是重要的公共資源,某些人必須從森林中獲取生產生活資料才能生存。對森林和淡水的保護始於1896年關於公共財富的共識:禁止破壞公共區域(包括馬達加斯加的所有森林和幹淨的限製區域)。鑒於環境的退化、人權的侵害以及日益減少的獨特的動植物群體等情況,馬達加斯加政府已經在國際資金和技術的支持下采取了一係列相關措施,並在授權科學家的參與下建立十個涉及全國人民(包括鄰近居民)的“綜合自然基金(Integrated Natural Reserves)”。1960年馬達加斯加獨立之後,進行了或多或少的綜合性環境立法。財產所有權要求國民必須使用已開發土地、開發未開發土地,因此,馬達加斯加於1984年率先提出了“保護與發展”的國家戰略,這就使得它成為非洲第一個具有國內環境政策的國家,而現代環境法的基礎則是1990年通過的“馬達加斯加環境憲章(the Malagasy Environmental Charter)”。出於保護環境和本土居民生存的原因,馬達加斯加是多個國際組織的成員,最先得到了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的資助,最早在國際團體的幫助下製定相關環境法案和政策。為了實現憲章中的目標,政府製定了一個“環境法案計劃(Environmental Action Plan (EAP))”,以此來保護和挽救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EAP的實現是個漫長的過程,主要分三個階段:環境項目I(19911995),II(19962000),III(20012005)。但是,自從1980年保護行動就受到挫折:如果不重視國內法與國際法的結合,討論現代馬達加斯加的環境法就是天方夜譚。

二、環境民法

總體上說,馬達加斯加的民法大部分是照搬殖民者的民法,並不符合社會現實,這也表明在當今法製基礎上形成新的民法迫在眉睫。在此層麵上講,不僅國內居民生計受威脅,連日常的事務處理都無法正常進行。為說明這一點,首先談談民法的編纂,每個國家都隸屬某個法係,普通法係國家的“法律”主要由司法判決構成;其次,在存在民法典的情況下,立法語言決定了法官怎樣才能更好適用相關法條;最後,民法的司法科學隻允許適用確定法。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民法對馬達加斯加的環境法有多麼巨大的影響。這也解釋了在實施環境法過程中遇到的體係性困難,為製定反映本土文化的現代法律指明了方向。例如,在具有民法典的情況下,司法標準由確定的法令律加以規定,在此情況下,馬達加斯加移植了法國的商法典。然而,環境法的移植並不簡單,它必須體現國內現實,並符合全球立法的總趨勢,這就使得馬達加斯加出現了立法空白。例如,NAPA(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Protected Areas)就是根據一項關於管理保護區的法令而製定的,但當時根本沒有保護區。目前,在法律的授權下AMPA非常關注保護區(僅占全國麵積的5%)的相關問題。新的森林法規定要擴大保護區的麵積,但實施情況很不樂觀,幾乎沒有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問題的關鍵在於沒有一部涉及所有影響環境行為的成文法。目前立法者正在考慮怎樣用一種連貫性的方法製定一部綜合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