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虐童行為入刑的必要性
法製天地
作者:古再努爾·吐洪
【摘要】 本文以“顏豔紅虐童事件”以及近期發生的一係列虐童事件為切入點,分析這些事件所涉及的法律方麵的問題,指出在刑法中設立虐待兒童罪以規製類似行為的必要性,並結合國外的立法經驗,對在我國刑法設立虐待兒童罪所應考慮的要點提出自己的見解。
【關鍵詞】 虐童;刑事立法
一、案例介紹
近期各地接連發生多起虐待兒童的事件,其中以浙江溫嶺幼兒園顏豔紅虐童案為典型。2012年10月24日,網友“@將講090080”在微博裏發了一張照片,照片裏,一位女老師一臉微笑,兩隻手分別揪著一名男童的左右耳朵,將男童雙腳提離地麵約10厘米,耳朵被扯得變形,男童因劇痛張著嘴巴哇哇大哭。“@將講090080”稱,照片是女老師本人通過微信發給一位家長的。此事引起網友憤怒,將其人肉搜索,證實為顏豔紅,並同時在其QQ空間上傳的照片中發現大量涉嫌虐待兒童的照片,包括扔兒童進垃圾桶、強迫男童親吻女童或男童、強迫男童露陰、提拽男童的耳朵懸空等。同日,溫嶺市教育局介入調查並給出處理決定:責成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作出深刻檢查,及時整改並立即辭退相關教師。2012年10月25日,溫嶺市公安局刑事立案,顏豔紅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10月29日,溫嶺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溫嶺市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11月5日,溫嶺市公安局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繼續偵查。2012年11月16日22:37,溫嶺公安官方微博稱:“溫嶺城虐童事件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女教師虐童事件經警方深入偵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涉案當事人顏豔紅不構成犯罪,現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溫嶺警方依法釋放顏豔紅。”16日,顏豔紅被警方釋放。同日,溫嶺市政府新聞辦向媒體發布消息確認此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顏豔紅虐童事件前後,各地都接二連三的報道了多起類似的虐童事件。如實習護士虐嬰、幼兒園教師對幼童“脫衣懲罰”、幼兒園女童被扇七十耳光、幼兒園老師針戳孩子等等。層出不窮的虐童事件,激起了民眾的憤怒,也出現了將類似行為入罪,以刑法予以規製的呼聲。
二、虐童事件的處置現狀
我國目前在保護兒童方麵既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義務教育法》等專門性保護兒童的法律,又有《憲法》、《民法》和《婚姻法》等非專門性保護兒童的法律。我國雖然在保護兒童方麵製定了多部法律,但大多是綱領性的,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在一係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文件中無法找到任何一個有權機關職責的規定,也沒有專門的虐待兒童防治法,在現行刑法中也找不到合適的罪名,所以對虐童行為的規製在刑法中出現了空白之處。
當類似虐童事件出現時,司法機關經常用行政處罰進行處理。比如2012年10月發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師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數十下耳光的女教師被處以的是十五天行政拘留。又如沈陽保姆虐待嬰兒事件,當事人保姆也是被處以相同的行政拘留。在此次顏豔紅事件中,由於激起公眾極大憤怒,公安機關最初是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顏豔紅,最終也是以行政拘留處罰告終。綜合近期出現的各種虐待兒童的事件,除了程度極其嚴重以致造成了重傷、死亡結果可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理的極端案例,最終處理結果都基本上局限於行政拘留的範圍。
三、關於虐童行為入刑的分析
如上所述,因為相應的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尤其是刑法方麵的空白,導致司法機關對於層出不窮的、引起了社會極大關注與憤怒的虐待兒童的案件最多以行政處罰了事。對於這一現狀,民眾與學者之間都出現了將虐待兒童行為入刑的呼聲。如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認為,“在國外,虐待兒童的行為是法律的高壓線,而在中國還是一條虛線雖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處罰疲軟”、“虐待兒童是靜悄悄的犯罪,其身體傷害通常不嚴重而心理、精神傷害尤其是對兒童成長的負麵影響是巨大和長遠的。如果不對虐待兒童作刑法上的單獨評價與定性,並確定嚴厲的刑罰後果,此類行為必然層出不窮。”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也認為,“法律最大的功能不是打擊,而是震懾,就是讓施暴者意識到你實施暴力是有法律責任的。而我們在兒童暴力問題上,麵臨最大的挑戰是施暴者很難有嚴重的法律後果,法律的震懾功能沒有發揮出來。”那麼根據目前對於這一議題的討論與研究,在刑法中增設“虐待兒童罪”到底有無必要性與可行性呢?筆者認為,從中國的曆史文化特色、社會發展現狀來看,中國的少年兒童收到現代文明所不容許的虐待行為的可能性極大,必須從刑事立法立法上予以強力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