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違反技術偵查規則
法製天地
作者:周江
【摘要】 在互聯網更加開放和自由的情況下,互聯網犯罪和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活動日益嚴重,美國打著維護所謂“國家安全”的幌子,而對本國和他國公民、以及其他國家的政府機構、國際組織的通訊情況進行監控,其實施對象、實施範圍和信息搜集儲存手段都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合理範圍,美國國家安全局和聯邦調查局實施“棱鏡門”嚴重違反美國第四修正案、嚴重違反的技術偵查規則。
【關鍵詞】 “棱鏡計劃”;隱私權
2013年6月6日,美國《華盛頓郵報》報道,美國國安局(NSA)和聯邦調查局(FBI)於2007年實施了一個名為PRISM(棱鏡)的電子監聽計劃,要求電信巨頭威訊(Verizon)公司必須上交的百萬用戶的通話記錄,並進入穀歌、微軟、雅虎等九大互聯網公司的服務器獲取網絡資料(包括信息電郵、語音聊天、文件傳輸、視頻、照片、視頻會議、即時消息、存儲數據),組織計算機操作和分析人員實現對網民的監控和對部分人員實施電話監聽,甚至還包括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出於對這種公然侵犯公民隱私權行為的憤慨,棱鏡項目的實施人員之一,國家安全局合約外判商的員工愛德華·約瑟夫·斯諾登將部分其掌握的棱鏡項目資料交給了媒體,從而使事件曝光。
一、棱鏡(PRISM)計劃嚴重侵犯人權,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數字世界的安全不可或缺,長久以來,美國政府標榜“人權”和“自由”,以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為根據,產生過許多經典的涉及公民隱私的判例,例如以1928 Olmstead V. U.S.案確立監聽行為“非法侵入”的評判標準、以1967 Kata V. U.S.案確立監聽行為“隱私期待”的評判標準。也產生過許多立法經典,例如1968年通過《綜合控製犯罪與街道安全法》成為第一部綜合管製電子監聽形式的聯邦立法,1978年通過《外國情報監視法》規範國家安全領域的情報監聽行為,1986年修訂《綜合控製犯罪與街道安全法》將口頭談話、有線通訊、電子情報監聽全部納入法律規製範疇,“911”事件後又通過《愛國者法》(USA PATRIOT Act)擴大執法機構的監聽權力。但從“棱鏡”項目的實施情況看,美國所標榜的“人權”與“自由”是虛偽的,如此多的立法和判例在美國國安局(NSA)和聯邦調查局(FBI)眼裏不過是一紙空文,“棱鏡”計劃的實施範圍明顯超出合理限度。
首先,“棱鏡”計劃能夠輕鬆進入穀歌、雅虎等九大互聯網公司的服務器,在這樣一個互聯網極為開放,信息共享程度非常高的虛擬世界,其想通過這些國際化的互聯網公司搜集其他國家公民的通訊信息也就極為容易,這給其他國家公民的個人隱私造成侵犯;其次,“棱鏡”計劃還被曝光出美國通過此計劃對歐盟國家進行監控,例如監控歐盟位於華盛頓以及紐約聯合國總部的辦公室、監控位於比利時布魯塞爾的歐盟理事會總部建築,美國情報人員還在2009年倫敦G20峰會期間監聽時任俄羅斯總統梅德韋傑夫的一通衛星電話。以上所列的形成了常規化的監聽監控行為明顯和奧巴馬所稱“反恐和保障美國人”安全存在邏輯矛盾——他國總統的電話會帶來恐怖主義或者危害美國人安全,所以要進行監控,這顯得非常滑稽可笑。更加嚴重激怒美國民眾的是,這種過分的監聽行為已經明顯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再次,對“棱鏡”計劃司法監督和控製,形同虛設,美國總統奧巴馬於6月7日公開承認該計劃,並強調這一項目“不針對美國公民或在美國的人,目的在於反恐和保障美國人安全,而且經過國會授權,並置於美國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的監管之下。”據美國國家安全局的回應,任何時候國安局想從數據庫中調取信息都要經過美國的情報監視法庭(FISA)的許可,但事實是2012年度政府向FISA提出的1789次電子監控申請法庭一次都沒拒絕——從這個視角看,美國的情報監視法庭幾乎就是行政機構的內設部門了,奧巴馬所稱的“監管”實際上是沒有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