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行政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1 / 3)

論行政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

法製天地

作者:安天祥

【摘要】 司法審查是司法權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控製的重要方式,隨著現代行政裁量的不斷擴張客觀上對司法審查控製行政裁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德國行政法比例原則以其內容的豐富性及延展性,在限製公權、保障私權方麵有重要作用,其精神實質與行政訴訟的目的有相通之處。依據我國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現狀,將比例原則引進行政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領域,使之成為一項行政裁量司法審查的標準,是一種合理可行的做法。

【關鍵詞】 比例原則;行政裁量;司法審查

一、前言

行政裁量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所實施行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自由進行選擇或者是自由根據自己的最佳判斷而采取行動的權力。根據社會發展需要,行政裁量擴張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這也對行政裁量的控製提出新的要求。英國行政法學家韋德認為,絕對的和無約束的自由裁量權觀點應該被否認。盡管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授權,行政機關通過製定裁量基準的方式加強自身的監控對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可以進行製約,但正如孫笑俠教授所言: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控製為當代行政法治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而司法權對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的控製便成為當代行政法的焦點所在。司法權作為權力監督的最後一道防線,對彌補立法授權概括性,行政機關自身控製的不足起到重要作用,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製度是行政裁量控製理論的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德國行政裁量司法審查中比例原則運用

比例原則是一種目的和手段間的考量,簡而言之,就國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為達到目的所采取手段而產生對人民負擔間的考量。。一般認為廣義的比例原則具體包括妥當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個子原則。比例原則源於對正義價值的理解,其意義在於保護和平衡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衝突,也就是正確處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既要保障國家權力的優越性,以集中力量實現公共利益,又要防止國家權力的膨脹和越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比例原則在德國行政法中起到重要作用,在1958年藥房案中,聯邦憲法法院通過引出此原則,使得比例原則已經通過司法判例提升為德國一項憲法性原則,從而深刻影響德國各個領域。

比例原則是德國行政裁量司法審查標準的核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0條授予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權力,但是該法條在規定了裁量授權之後,還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授權的目的進行裁量,並且遵循裁量的法定界限,如果行政機關不遵守法律規定的要求,就會出現裁量瑕疵,裁量瑕疵是違法的。現行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行政機關經授權依其裁量而為時,法院仍得審查行政處理、與拒絕以及不作為之行政處理,是否因裁量行為超越法定範圍,或因與授權目的不相符合之方法行使裁量權而違法。比例原則要求法院在審查行政裁量時考慮到行政機關在作出裁量行為時的相關因素,目的與手段的適當性,必要性與法益相稱性,這是德國著名的三階理論,這三個層次蘊含著行政裁量的合法性要求,隻有滿足這三個要求時,裁量行為才能合法有效。

三、中國目前行政裁量司法審查現狀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中可以看出濫用職權和顯失公正是我國行政裁量司法審查的主要標準,對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但是我國當前這樣的審查標準不僅在理論上有一定缺陷,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難以適用的問題。

首先,概念較為籠統。關於濫用職權,有學者認為是合法性審查的標準,也有學者認為是合理性審查的標準。行政處罰行為何時才被認為是顯失公正並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其次,對這兩項標準之間的關係界定不清。最後,審查標準缺乏可操作性。由於這兩項對合理性審查的標準自身規定的模糊性,缺乏有層次性的適用規則和彈性空間,在實踐中隻能依靠法官判斷。然而在我國司法權相對弱勢,分析法學派影響、規則中心主義盛行,司法能動主義欠缺的現實下,這種籠統模糊地規定,隻能是導致標準的落空和虛化。同時,我國整個法律製度對合理性審查的錯誤導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6條也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必然導致了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長期得不到重視,在實踐中顯示公正與濫用職權的適用鮮見,形同虛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