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評《合同法》關於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約定不明的規定
法製天地
作者:陳珮
【摘要】 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約定不明是民間借貸中常見現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在解決該問題上采取了一概“視為”不支付利息的無息合同,與兩個司法解釋在解決利息約定不明問題上的規定相矛盾,在立法、司法上都存在問題,應當參照外國相關立法實踐予以修改。
【關鍵詞】 合同法;利息約定不明
一、《合同法》出台前的法律背景
在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四條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八條均規定,在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的有無、數額約定不明時,均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而針對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利息約定不明的情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作出了如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製借款利率的規定。”可見,1999年《合同法》在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利息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視為不支付利息”,這在立法處理上就與前兩個司法解釋截然不同。
二、試析《合同法》關於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約定不明的規定
(一)立法視角
“‘視為’是一種不容當事人反駁的法律擬製。……這種法律中的‘視為’規定,對當事人能夠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是不許當事人反駁的立法者決斷。”因此,“視為”在規範的創製上,必須遵循“法治、民主、科學的立法原則”,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擬製,違反了科學原則。
何謂科學原則?“‘視為’的設置也應以社會為根本,尊重事物之本性。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因此,“視為”的設置應當合乎“道理”、“情理”、“法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從文義解釋來看,包括這兩種情況:
(1)在雙方對有無約定利息不明確、發生爭議時,若一概推定為無息借款合同,顯然會損害出借人的利益。
(2)在雙方約定利息數額多少不明、發生爭議時,更不應該推定為無息借款合同。此在司法實踐中導致了法官處理類似案件時適用法律的困惑。本文將在(二)司法視角中詳述。
因此,自然人之間借款利息約定不明一概視為不支付利息的法律擬製,既不合乎邏輯,也不符合一般人常識中的情理,更談不上合乎追求公平的法理,因此違反了“視為”在立法上應當遵循的科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