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夫妻約定財產製的不足與完善
法製天地
作者:彭思琪
【摘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傳統婚姻觀念逐漸改變,越來越多的夫妻采用約定財產製來調整婚姻財產關係。然而目前我國婚姻立法對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規定過於簡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僅有幾條對於夫妻約定財產製進行了闡述,這使得實際婚姻生活中夫妻雙方在適用夫妻約定財產製進行財產約定時容易產生糾紛,司法實踐中也遇到許多問題。本文將從對於我國夫妻約定財產製進行簡要概述出發,對於我國夫妻約定財產製在司法實踐普遍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自己的一些觀點及建議,以期能對我國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完善有所幫助。
【關鍵詞】 夫妻約定財產製;製度缺陷;立法完善
我國自2001年修訂《婚姻法》至今已超過十年,在這十年中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婚姻法》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度的相關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需求,盡管我國不斷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以期對夫妻約定財產製進行完善,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釋(三)》也就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有爭議的一些問題,如夫妻之間贈與房產、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認定等作了明確地解釋,但我國夫妻約定財產製仍存在許多需要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和補充的地方,因此,需要對我國夫妻約定財產製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夫妻約定財產製。
一、夫妻約定財產製概念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夫妻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為了更好地調整彼此間對財產關 係的分配需要,排除夫妻法定財產製適用,於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協商確定雙方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以及財產的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行使,債務的清償、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的財產製度。夫妻約定財產製是對於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產生的有關財產歸屬和使用約定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生以及夫妻雙方意願的尊重。夫妻約定財產製使得夫妻雙方能夠依照自己的意願對於其婚前及婚後所得財產歸屬和使用進行約定,有效的避免和減少了夫妻在財產分割時產生的糾紛,有利於夫妻雙方和睦,家庭的穩定團結。在發生財產糾紛時,夫妻約定財產製度也能幫助法院對財產的妥善處理,進而促進糾紛的及時解決。
二、我國夫妻財產約定製度的不足
(一)我國《婚姻法》對財產約定對外效力的規定不足
我國《婚姻法》對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對外效力的規定十分模糊,《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然而,對於第三人“知道”的具體含義,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以及如何才能推定第三人已經知道等等,有關司法解釋也沒有對其進行明確具體規定。在此情況下,極易出現夫妻一方以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為由,拒絕承擔共同債務,從而導致第三人財產利益的損害。
(二)我國《婚姻法》缺乏對財產約定的變更和撤消的規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夫妻雙方能否變更或撤銷已經訂立夫妻財產製契約,現行《婚 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此均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及人們傳統婚姻價值觀念的變化,夫妻約定財產製在現實婚姻生活中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應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訂立夫妻財產製契約時所依據一些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是否能夠根據情事變更原則,變更或撤銷夫妻約定財產製契約呢?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夫妻財產製契約的變更或撤銷程序的不明確,給、婚姻當事人帶來諸多不便。對於夫妻財產製契約的變更或撤銷問題亟待立法或相關司法解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