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會計師在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的個人責任問題研究(1 / 3)

會計師在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的個人責任問題研究

法製天地

作者:徐雅楠

【摘要】 在證券法領域,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承擔逐漸在實務中應用。但是對於會計師個人在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問題卻一直沒有統一的定論,無論是證券法還是其司法解釋,都沒有對此進行清晰的闡述。本文重新審視德勤科龍案,從會計師在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個人責任之承擔的正當性、其責任性質等角度進行闡釋與理解,力圖突破現有的法律困境,明確會計師在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的個人責任問題。

【關鍵詞】 會計師;虛假陳述;民事訴訟;個人責任

一、重新審視德勤科龍案

在中國證券的造假史、維權史上,德勤科龍案堪稱大案,受害者人數眾多,被侵權的總金額龐大,社會影響相當廣泛。它不僅涉及會計審計領域的造假欺詐,同時也涉及後續賠償的一係列法律問題。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麵,曆來對這一案關注較多的是科龍電器與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的連帶責任問題,本文關注的視角有所改變,力圖突破現有法律規定中模糊不清的界限。

2006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科龍電器涉嫌違反證券法規定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2006年,6月15日,證監會對案件作出終結審理,對科龍電器及其相關當事人進行了處罰,這是對科龍本身的法律製裁。

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依據此,德勤會計師事務所也被投資者作為連帶被告,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但是,證監會一直沒有公布對德勤的處罰結果,依據法律規定,法院隻有在監督機構作出處罰之後才能進行立案,目前中國證監會沒有對其作出處罰。

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中的證券服務機構包括投資谘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法條中所闡述的責任屬於“連帶責任加過錯推定責任”。上述所指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主體中,個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由此引發了“會計師在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的個人責任問題”。無論是證券法還是其司法解釋,都沒有對會計師在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的個人責任問題進行清晰的闡述。

二、會計師在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個人責任承擔之正當性

(一)會計師個人責任承擔之實在法依據

從在會計法律規範領域,《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客戶簽訂合約,因此會計師個人與客戶並無直接的合約關係。所以,相應的民事責任隻能由事務所承擔。存在過錯的注冊會計師個人則主要由會計師事務所按內部管理規定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同時,注冊會計師有免責條件:1、本身無過失;2、雖然有過失,但這種過失不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原因;3、委托人存在過錯。除了委托人之外,注冊會計師對利益關係第三人有高度注意義務,即“專家負有與異於一般人的專門知識、技能相應的高度注意義務”。對於虛假陳述,這是屬於明顯的故意行為,不屬於注冊會計師的免責條件。

(二)從社會邏輯經驗角度審視會計師個人責任

“幾乎每一樁針對會計師個人的訴訟,都釀成整個職業的一場危機。”事實上,明確會計師在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的個人責任問題不僅關乎證券法學領域的發展,更意味著會計界製度的完善與成熟。

會計師在民事訴訟中承擔個人責任具有社會邏輯經驗上的正當性。第一、從人性角度進行分析,在麵對巨大的金錢誘惑時,人性中總會有各種利益進行抗爭,在猶豫不決時,法律的準繩會提醒會計師遵守自己內心的道德定律。如果法律規定有疏漏,就會給素質不高的會計師留有鑽法律漏洞的可乘之機。正如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到的,“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僅隻有嗜欲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第二,對於投資者而言,獲得責任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的連帶賠償後,往往更希望知道責任具體的來源,而會計師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承擔不僅僅是對投資者在物質層麵上的補償,更是一種心理上的慰藉。對社會而言,會計師承擔責任會成為會計師領域的警鍾,以此為戒,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