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同性強奸入罪合理性研究
法製天地
作者:趙婧文
【摘要】 同性強奸入罪在當前的中國大陸被寄予厚望,其背後表現出的是我國刑法在同性性侵犯問題上的立法空白。本文結合國內國際社會價值與司法現狀,就同性強奸入罪在中國麵臨的難題分析了同性強奸入罪的理論基礎,簡要介紹了同性強奸在中國曆史上與兩大法係中的立法歸置,並提出了幾點立法建議。
【關鍵詞】 同性強奸入罪;同性強奸;強奸罪;同性戀
隨著國內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日趨寬容,同性戀者與同性關係的權益保障漸漸成為各界學者探究的一大問題,而我國現行法律上的種種立法空白顯得格外醒目,比如同性強奸的定罪難題。2012年9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訂立新的強奸罪定義提出,新的強奸罪不應以性別區分,受害者涵蓋範圍不再隻是女性,男性及女性都可以是受害人,以采取性別中立,亦要避免以當事人的性傾向為考慮,避免構成歧視。該建議引起了社會各界對同性強奸入罪合理性的廣泛關注,並為我國同性強奸入罪起了不可小覷的推動性作用。
一、同性強奸入罪的刑法困境
同性強奸固然是對他人人身、性自由、甚至人格尊嚴的侵犯,在社會生活中並不鮮見,但為何我國多年來一直回避將同性強奸納入刑法調整範圍?從刑法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其最主要的問題集中在“認定”與“取證”上。
(一)“強奸”的認定存在爭議
我國刑法理論普遍認為,普通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並以“插入說”作為普通強奸既遂的認定標準。這意味著強奸隻能指男子的陰莖插入婦女的陰道,一般意義上的性交。但同性強奸往往是以肛交、手交、口交,或者使用器具等方式完成,這種廣義上的性交能否劃入、如何劃入強奸的範圍學界尚存爭議。國內有部分學者認為,同性強奸行為應歸於“猥褻”或“侮辱”,但“猥褻”、“侮辱”的主觀方麵不以奸淫為目的,與強奸的真實意圖不匹配,並且在量刑上強製猥褻罪與侮辱罪很難適應強奸的罪行,筆者認為該觀點並不可取。我國台灣地區1999年修訂“強製性交罪”的內涵,一是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是性器之外其他身體部位或者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認定為強奸的方式較為廣泛;而“澳門刑法典”第175條強奸罪第二款規定,“以上款所指之方式與他人肛交或者他人與第三人肛交者,處相同刑罰”,僅納入了肛交。就同性強奸的認定難題,各國學者廣為探討卻難以形成較為統一的觀點,這很大程度的阻卻了同性強奸的入罪化。
(二)同性強奸取證難度更大
傳統的強奸罪的證據較為困難,一般以當事人陳述、口供和物證居多,其中以身體檢查、痕跡和女性指認更為重要。但在同性強奸中,身體檢查和痕跡的作用也因同性生理結構和性交方式大打折扣。如在男性肛交過程中,即使雙方自願也很可能對下身造成傷害,而在女性同性強奸中則可以輕易避免留下有足夠說服力的性交痕跡。所以,同性強奸很難直接適用異性強奸的證據標準,從而更難收集證據,我國2005年發生的打工仔被男性老板強奸後為取證再遭強暴的事件便是一例。正因為證據難以收集,所以對證據的要求更為嚴格,相應的單方麵指認說服力也大打折扣,否則很可能縱容誣告,如何才能科學有效地解決尚待進一步研究。可以說,“取證難”堪稱是同性強奸入罪在司法實踐中最大的障礙。
二、同性強奸入罪的理論基礎
除了法學困境,同性強奸入罪還麵臨著社會學等方麵的難題,但這些都不能成為忽視同性強奸的理由。就刑法學而言,將同性強奸定罪處罰符合刑法基本原則,擁有相應的構成要件,並且順應我國立法趨勢,具備了入罪化的理論基礎。
(一)同性強奸入罪是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的要求
現行刑法規定強奸罪對象隻能為女性而實行犯隻能是男性,實踐中公安司法機關考慮到“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法以強奸罪處理,導致實體正義難以保障。例如2010年10月,廣東深圳一男保安酒後強奸同寢室一男同事後被訴至派出所,卻因無法立案隻得私了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