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安樂死
法製天地
作者:張愷源
【摘要】 安樂死作為一種飽受爭議的死亡方式,自其產生時起,各國有關安樂死的爭議就沒有停止過,現在已蔚然成為國際關注的熱點問題。當人處於一種極端的痛苦的狀態下時,是否可以允許應病人要求的那般實行安樂死,這也是對人類的道德的一次考量。在我國,社會各界對待安樂死的問題都持有不同的立場,目前我國立法中尚未對安樂死的相關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
【關鍵詞】 安樂死;合法化;生命權
一、安樂死相關內容
安樂死指安樂的離世,一詞源於希臘,意味著無痛苦的死亡,我國意義上的安樂死是指身處於在現階段醫學水平無法治愈且飽受病痛折磨,精神受到摧殘時,有患者本人或近親屬提出,由醫生鑒定,以人道主義的方式對患者實施安樂死。早在20世紀初西方便有不少人道主義者進行安樂死合法化運動並希望在法律上確定安樂死的地位,荷蘭的安樂死法案是世界上較早出台的相關安樂死法案,對於安樂死的劃分學術界一般認為分為積極與消極狀態的安樂死。由醫務人員或相關人員采取一定方式提前結束患者死亡時間稱為主動安樂死,而直接中止患者治療方式致患者自然死亡的方式稱為消極安樂死,實踐中多數已無法治愈的患者在無法主動安樂死時會提出放棄治療要求此方式結束生命。
二、安樂死發展的過程
安樂死並非剛剛出現,早在文明未開化的時代便有讓體弱者與年老者放置於野外讓其獨立求生,已解決部落內部糧食不夠的問題,《烏托邦》的作者摩爾在文中提到有組織的安樂死。休謨曾謂如果人類可以設法延長生命,那麼同理,人類也可以縮短生命。英國最先開展過安樂死成文法運動,二戰結束後,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再次擺上議程,日本是亞洲區域第一個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安樂死的國家,據英美調查發現80%左右的民眾同意安樂死的合法化,可以大眾對於安樂死的普遍接受度。在上世紀末期我國也已開展對於安樂死的研究,尤其是在1986年發生的轟動全國的安樂死事件,蒲連升醫師負責的病患在已經無法治愈且飽受病痛折磨的背景下,患者子女要求醫師為患者實施安樂死,而後蒲連升以及家屬子女一並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最後因致患者死亡主要原因並非安樂死藥物導致才使得蒲連升等無罪釋放。此案轟動了全國,引發全國對於安樂死大討論。根據我國機構對於北京區域的調查,大多數群眾對於安樂死持支持的態度。
三、安樂死理應合法化的相關探究
1.安樂死並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
安樂死的爭鋒焦點集中在:
其一、安樂死違憲審查。我國學界普遍讚同在承認人具有生命權的同時也意味著承認了人擁有死亡的權利,包括在特殊環境下對於自己生命的處分權。故而將安樂死合法化不僅是人權意識的提升,對人身權利的尊重,且不會對我國的國家利益造成損失,影響社會秩序。
其二、安樂死違反刑法審查。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安樂死持否定態度,但是對實施安樂死行為的人員進行刑事製裁,實際是公權與私權暗流交鋒。雖然安樂死從刑法角度來看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見,但並不可以因此說安樂死等於故意殺人罪,因為兩者之間存在本質上的區別:(1)兩者出於目的不同。安樂死是出於善意的解除病患的難以忍受的痛苦;而故意殺人是惡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踐踏他人生命權。(2)兩者意義不同。安樂死的實施希冀通過安樂死來免除自身無法忍受的病痛;而故意殺人是主觀故意。(3)兩者操作對象不一。安樂死需病患提出,由公證人員監督下,醫護人員操作完成;而故意殺人實施對象可以是不特定群體。(4)死亡意願不同。安樂死是由患者或者近親屬主動提出;而故意殺人並非出自被害者意願。(5)實施手段及社會影響不同。安樂死是以對患者實施安樂的死亡,社會危害性較小,而故意殺人則是蓄意且社會危害性巨大。故現階段不應當將安樂死的實施者以故意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