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益訴訟製度下公民清潔空氣權益保護
法製天地
作者:湯少彬
【摘要】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不斷發展,空氣質量的惡化,汙染現象頻繁,危害加重。公民在優雅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環境權屢遭侵犯。本文通過對美國和歐盟公民清潔空氣權益保護的製度進行探討,為我國民間公益訴訟與公民清潔空氣權益保護提出建議。
【關鍵詞】 民間公益訴訟;清潔空氣權;權益保護
一、清潔空氣權與民間公益訴訟概述
(一)清潔空氣權
霧霾天氣頻現,空氣質量嚴峻,我們不禁思考自己是否享有在清潔的空氣中生活的權利。西方發達國家在其工業化發展初期也碰到過我們今天麵對的環境惡化、空氣汙染、霧霾頻繁的問題。因此,我們不妨把目光投向在清潔空氣權方麵堪稱鼻祖的美國。美國環境保護立法發達,環境保護製度設計引領世界立法潮流。而清潔空氣權的立法也肇始於美國,當然,這是在美國人民經受了嚴重的環境公害事件後的反思與選擇。世界八大環境公害事件中有兩件發生在美國,一件是1943年的洛杉磯煙霧事件,另一件是1948年的多諾拉事件。這兩大公害事件都是因嚴重的空氣汙染造成的。美國國家和社會痛定思痛的選擇是建立清潔空氣法。
盡管我國環境保護法並未規定公民的清潔空氣權,但是環境法理論界仍對我國公民環境權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思考和設計,為我國日後的環境保護立法提供指導借鑒作用。我們界定清潔空氣權為公民享有的、呼吸清潔的空氣而不被汙染的空氣影響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權利。
(二)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是相對於私益訴訟而言的,是指特定主體對於損害社會公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公益訴訟製度在古羅馬時代已經存在,在近現代西方國家中得到完善發展,在中國亦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呼籲。因為作為法律製度整體構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訴訟製度自身有其他製度無可比擬、無法替代的優越性:它在某種意義上彌補了法律製度上的缺陷,有效保護了社會公共利益,為擴大司法解決糾紛方式、提高國民素質、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發揮一定的作用。其運作帶來的法律效益遠遠超過它所隨之帶來的不足之處。
二、國外清潔空氣權與民間公益訴訟的實踐探究
隨著工業社會的發展,空氣汙染越來越成為一項嚴峻的國際環境問題,霧霾現象尤為嚴重。例如上世紀50年代,倫敦霧靄重重釀成災難,而成了“霧都”。全球對清潔空氣權的呼聲越來越高。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都專門製定了治理空氣汙染、保障救濟公民清潔空氣權的法律,以下我將介紹幾個典型國家(或組織)的立法:
(一)美國
1881年,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開始了進行保護空氣質量的立法嚐試。1955年,具有裏程碑意義的《空氣汙染控製法》頒行。1970年,美國通過《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成立了環境保護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標誌著美國對環境控製采取了嚴格的新方法。1990年,《清潔空氣法》經修訂後,成為全世界為控製空氣汙染製定的意義最為深遠的法律之一,對美國霧霾的治理起了很好的作用。該法要求環保署頒布來自“多個或多種”汙染源的大氣汙染物清單,這些汙染物由於其在大氣中的濃度“被合理地認為危及公眾健康或福利”。如果違反相關義務可以通過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強製執行。因此,這項規定意味著公民享有清潔空氣的權利,並且享有充分的司法保護措施。
在救濟方麵,有行政保障措施、形式實施保障措施和訴訟保障措施。其中規定:公民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即任何人均可對違反環保法律的行為提起訴訟,而不要求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係,這對我們研究清潔空氣權的公益訴訟具有很大的借鑒之處。
(二)歐盟
霧霾是工業革命的副產品,歐洲倫敦、魯爾工業區等地都曾深受霧靄的摧殘。歐盟加強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如2001年第六個行動規劃就要求歐盟製定有關空氣質量的實施戰略。為了實施這一政策性文件,歐盟製定了一係列包括區域聯防聯控措施在內的空氣保護立法,例如1985年《關於削減硫氧化物排放30%的議定書》,1991年《關於進一步削減削減硫化物的議定書》。歐盟各成員國將上述大氣汙染聯防聯控的指令轉化為國內的法律或者法令予以貫徹落實。
在救濟方麵,歐盟委員會在其《對理事會和議會關於“實施共同體環境法”的報告》中已經提到增強司法訴訟的必要性。在該領域的一個最重要的公約是《奧胡斯公約》。該公約的第9條“訴諸法律”明確規定具有充分利益的所涉公眾或認定某項權利受損的所涉公眾能夠求助法庭或其他複審程序,並且每個條約締約方應確保向公眾提供複審程序有關信息,該條款在國際上具有重大意義,也是我國治理霧霾、保障公民清潔空氣權可借鑒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