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年休假製度具體研究(1 / 3)

我國年休假製度具體研究

法製天地

作者:許愛雲

【摘要】 年休假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重要的休息休假製度。勞動者是我國最龐大的社會群體,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年休假製度是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一項重要製度,但目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年休假製度的規定尚不完善,公民的年休假權利得不到保障。本文根據目前我國年休假製度的現狀,借鑒國外的經驗旨在為我國年休假製度的完善提供建議。

【關鍵詞】 年休假製度;休息休假權利;年休假製度的完善

2013年國慶並周末的7天假期,不少國人紛紛外出遊玩,全國共接待遊客4.28億人次,多地旅遊景點人滿為患,景點被破壞,基礎措施難以支撐。這一現象與國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密不可分,但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便於出行的長假期明顯缺乏。年休假製度是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一項重要製度。若能完善我國的帶薪年休假製度,不失為是緩解各旅遊景點旅客過量的良策,拉動第三產業的發展,還能使勞動者從中獲得真正的休息放鬆,保障休息休假的權。

一、我國年休假製度概述

(一)年休假製度的具體含義

勞動者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權利,是保障勞動者消除疲勞、恢複體力和腦力健康、保障身心健康的必要手段,也是勞動力再生產、社會再發展的需要,年休假製度是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一項重要製度。年休假是帶薪年休假的簡稱,指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連續工作一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年休假不是所謂的雙休日、法定節假日等每年享有的休息休假時間的總和。

(二)我國年休假製度的法律規定

1982年憲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休息時間具體可概括為以下5種情況:①每日的休息時間:指每個工作日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製度(計件工作根據此另製標準);②周休日: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③法定休假節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⑤年休假製度: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由此可見,年休假是勞動者享有的休息時間,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公民權利。

二、國際年休假製度規定

帶薪休假製度起源於從法國。1936年,法國在全球率先對本國工人階層,實行每年享受兩個星期的帶薪假期製度。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隨著各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普遍呼籲縮短勞動時間,增加休閑假期。於是,帶薪休假製度開始在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廣泛推廣。如今,大多數經濟高速發展國家和地區、部分發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實行了“帶薪休假”製度,它已經成了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國際勞工大會

成立於1900年的國際勞工立法協會是保障勞動者權益、推動勞工立法的重要國際組織。1936年國際勞工大會第52號公約規定連續工作滿1年後至少享有6個工作日的帶薪年休假。1952年國際勞工大會對第52號公約進行了修訂,規定服務滿12個月的工作人員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不少於兩周。1970年國際勞工大會第132號公約又修改為,連續工作滿1年者帶薪休假不應少3個工作周,連續工作6個月者有權享受與其工作時間相應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