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刑法的影響
社科縱橫
作者:趙新峰
【摘要】 法律儒家化是中國古代法律發展的一個重要過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滲透影響著中國法律的走向。西漢中期,隨著儒家獨尊地位的確立,以儒家思想為主體的正統法律思想得以形成。春秋決獄是法律儒家化的開端。此後,在官方的認同和儒學大師們的推動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麵貫注到了古代立法與司法領域。而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對中國法律的影響是極為深遠的,本文擬就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問題略作如下探析。
【關鍵詞】 法律儒家化;五服製罪;重罪十條;親親相隱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思想
儒家基本上堅持“親親”、“尊尊”的立法原則,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儒家思想對封建社會的影響很大,被封建統治者長期奉為正統思想。
(一)禮治思想
儒學認為:“內則父子,外則君臣,人之大倫也”。儒家的“禮治”主義的根本含義為“異”,即貴賤、尊卑、長幼各有其特殊的行為規範。隻有貴賤、尊卑、長幼、親疏各有其禮,才能達到儒家心目中君、臣、父、子、兄、弟、夫、婦的理想社會。國家的治亂,取決於等級秩序的穩定與否。儒家的“禮”也是一種法的形式。它是以維護宗法等級製為核心,如違反了“禮”的規範,就要受到“刑”的懲罰,即“出禮則入刑”。
(二)德治思想
儒家的“德治”主義就是主張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在法律和道德的關係上,相對來說,輕視法律及其強製作用,重視道德及其感化作用。儒家認為,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這種教化方式,是一種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恥辱而無奸邪之心。這是最徹底、根本和積極的辦法,斷非法律製裁所能辦到。這就是所謂“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三)人治思想
儒家的“人治”主義,就是重視人的特殊化,重視人可能的道德發展,重視人的同情心,把人當作可以變化並可以有很複雜的選擇主動性和有倫理天性的“人”來管理統治的思想。從這一角度看,“德治”主義和“人治”主義有很大的聯係。“德治”強調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則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種賢人政治。由於儒家相信“人格”有絕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礎上便發展為“為政在人”、“有治人,無治法”等極端的“人治”主義。
(四)仁
孔子把“仁”作為最高的道德原則、道德標準和道德境界。他第一個把整體的道德規範集於一體,形成了以“仁”為核心的倫理思想結構,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禮、知、勇、恭、寬、信、敏、惠等內容。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礎,是仁學思想體係的基本支柱之一。“仁”是儒家學說的核心,對中華文化和社會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二、古代儒家法律化的過程
所謂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將儒家的倫理道德觀貫徹到立法、司法的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使儒家思想成為各個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和靈魂,也就是說儒家倫理道德獲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權威。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兩漢—啟動時期;魏晉南北朝—發展時期;隋唐—成熟時期。
(一)儒家化的啟動: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漢初,在政治上主張無為而治;經濟上實行輕徭薄賦;在思想上,主張清靜無為的黃老學說受到重視。在此基礎上出現了“文景之治”的繁榮局麵,但隨著時間推移,這種局麵受到挑戰。
武帝即位時,從政治上和經濟上進一步強化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度已成為封建統治者的迫切需要。主張清靜無為的黃老思想已不能滿足上述政治需要,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統思想,仁義思想和君臣倫理觀念顯然與武帝時所麵臨的形勢和任務相適應。於是,在思想領域,儒家終於取代了道家的統治地位。
隨後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意思是廢除其他各家思想,隻尊重儒家的學說。獨尊儒術之後,中國古代的封建正統思想就開始確立了,也是儒學在中國文化中居於統治地位的標誌。該思想已非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思想的原貌,而是摻雜道家、法家、陰陽家的一些思想,是一種與時俱進的新思想。它維護了封建統治秩序,神化了專製王權,因而受到中國古代封建統治者推崇,成為兩千多年來中國傳統文化的正統和主流思想。
在西漢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統地位後,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義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經義作為裁判的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相違背的,則儒家經義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春秋決獄主要是根據案件的事實,追究犯罪人的動機來斷案。如果他的動機是好的,那麼一般要從輕處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動機是邪惡的,即使有好的結果,也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即所謂“誌善而違於法者免,誌惡而合於法者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