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剛性標準”
社科縱橫
作者:高睿思
【摘要】 政府信息公開既是政府的一項職權,同時也是政府的一項職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對信息公開的事項及程序有著嚴格的規範。由於食品安全直接關乎到每個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對於普通群眾而言,關注度非常之高,而食品安全信息屬於政府信息的一個組成部分,政府應當給予公開,然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可能規定什麼樣的食品安全信息屬於公開的範圍,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中也沒有對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標準進行規定,這就須要從理論上對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標準加以界定。本文著重對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剛性標準”加以闡述,以為學術研究提供一些借鑒素材。
【關鍵詞】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剛性標準;柔性標準
一、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概述
1、政府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
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門所持有的一種具有價值意義的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食品安全信息是政府信息的內容之一,例如:本行政區內的年度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情況、年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製訂和修訂工作情況、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依法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最終結論以及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等管理信息,均屬於政府食品安全信息。
2、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積極意義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是指政府食品衛生部門將其所掌握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向公眾予以公開的一種工作方式。當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公眾所關心的熱點話題,因而政府向公眾公開食品安全信息,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有利於保障公民對食品安全的知情權。公民的知情權源自於憲法,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信息公開則是與公民知情權相對應的一項職能,政府對食品安全信息予以充分地公開,是對公民職權的尊重和保障。二是有利於政府依法行政防治暗箱操作。政府將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等於是將政府行為暴露在陽光下,使其在一個規範透明的製度框架下運行,真正實現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正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公眾和輿論的直接監督下,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就不敢為所欲為、暗箱操作,有效地監督了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預防腐敗滋生。
二、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標準
1、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剛性標準”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剛性標準”,即政府應當依據哪些強製性的標準公開食品安全信息,換言之,政府必須公開食品安全信息的事項有哪些。“剛性標準”是與政府的職能定位息息相關的,若定位於“管理型”,政府行政的理念是“權力本位”,政府無須公開相應信息,公民隻須要在政府的管理下生活即可;若定位於“服務型”,政府行政的理念是“社會本位”,政府必須向公眾公開相應的信息,受公眾監督。顯然,現代法製社會中,政府的職能早已從“管理型”轉向“服務型”,在“服務型”政府理念指導下,“剛性標準”主要解決的是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肯定性範圍的劃定問題,即政府必須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事項範圍。當然,該範圍標準應當具有一定的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2、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柔性標準”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柔性標準”,即政府可以公開也可以不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事項有哪些。“柔性標準”是政府行政行為自由裁量權實施的結果,因為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行政行為內容非常廣泛,實踐中必須賦予政府機構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否則行政權力將無法運行,然而自由裁量權的過度使用會造成權力的濫用,所以需要對其加以一定的限製,該種限製的標準即是“柔性標準”。所以,“柔性標準”主要解決的是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否定性範圍問題。一般情況下,依申請而公開的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則屬於此類範疇。
三、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剛性標準”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