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民辦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1 / 2)

論我國民辦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

社科縱橫

作者:孫琦

【摘要】 近年來,我國民辦高校發展迅速,但有關民辦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如何,是否具備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主體資格,法律規定並不明確,也欠缺必要的法學研究。其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地位模糊的現狀,既不利於民辦高校的未來發展,亦無益於行政法學的完整研究。因此,有必要對民辦高校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進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討。

【關鍵詞】 民辦高校;行政主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截止2012年底,我國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達到30%。民辦高校707所(含獨立學院303所),比上年增加9所,已經占普通高校數的28.95%;在校生533.18萬人,比上年增加28.11萬人,占整個全國的普通高校在校生的22.30%,其中碩士研究生在校生155人,本科在校生341.23萬人,專科在校生191.94萬人;另有自考助學班學生、預科生、進修及培訓學生22.04萬人;民辦的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823所,各類注冊學生82.82萬人。但近年來,關於高校管理爭議涉訟案件逐年增多,也引發了關於高校管理行政可訴性、合法性,高校行政主體地位和學生的正當權利救濟方式等問題的討論。

一、民辦高校的法人定位

(一)民辦高校的概念

民辦高校指的是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麵向社會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作為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補充。國家嚴格控製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辦學許可證製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對批準設立的教育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

(二)民辦高校的法人地位

在美國的高等教育體係中,與選拔性高校相對應的是另一種高等教育形式——營利性私立高校。大部分美國營利性學校主要提供職業或技術方麵的培訓。就私立高校法人屬性而言,各國規定不一。美國並未進行刻意劃分;日本規定私立學校本身不是法人;在台灣地區,私立學校是私法人的財團法人。

我國是從民法來定位高校的,“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從民辦高校的自籌資金自負盈虧製和市場運行機製特征分析,民辦高校的性質更傾向於財團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本身無權解散自己,民辦學校還是財團法人。綜上所述,我國的民辦高校還是更傾向於財團法人。民辦高校因其公益性質,又在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行使行政權,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了行政法主體資格。

二、民辦高校行政主體資格的法理依據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有三個特征:一、行政主體享有的是國家行政權力,是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二、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三、行政主體是能以其本身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中國的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