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親情的“保險”
運營
作者:遲忠波
仔細琢磨一下這個案例,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因為董事長去世得突然而沒提前立遺囑。其實,也不能責怪他缺少遠見,企業做得越大、越有錢,就越忌諱談論死,絕大部分企業家車牌、手機號碼絕不要“4”就充分印證了這一點。
但人從出生就已經開始了“倒計時”,既然如此,為何不能正視身後事呢?很多企業家創業的重要目的,就是為了讓親人過得更好。可是,沒有遺囑的遺產,就像一個定時炸彈,隨時會把親人們炸得反目成仇。
可立遺囑,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即使“經營之神”王永慶也沒有立遺囑。而在華人企業家中,比較懂得用遺囑方式保證公司傳承的人,當屬霍英東。他在1978年就立下遺囑,27年後才辭世!
霍英東在遺囑中明確約定:受托人在他死後20年內不可分配遺產,家族成員隻能從遺產中按月定額領取生活費。這一條保證了在他去世後,公司的整體經營不會受到大的影響。
更絕的是,為避免家族成員爭奪公司控製權,霍英東還立下了禁止二三房子女從商的規定。即使後來複雜的霍氏家族爆發了遺產糾紛,但因為有這些“框框”,公司運營和親人關係並沒有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可以說,遺囑並不能保證企業家身後不發生糾紛,但卻能給這份風險加上一道有力的安全栓。對企業家來說,遺囑不是萬能的,沒有遺囑是萬萬不能的。
最後說一點,很多企業家覺得自己很健康,沒有必要急於考慮立遺囑的事情。可是,有一個現狀我們必須正視:企業家普遍存在壓力大、應酬多、生活不規律、經常奔波等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企業家能夠接受買份保險,可為什麼不能用遺囑的方式,為自己的企業和親情加一份保險呢?
責任編輯:李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