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民”競合時代已至(1 / 2)

博論

作者:陳永偉 周林

近年來,國有企業(本文中的“企業”包括采用類似企業經營方式的事業單位)頻頻向民營企業拋出橄欖枝。2010年,央企龍頭中石油攜119個項目赴江浙等地,尋求與民營企業合作;而作為地方國企代表的重慶鋼鐵,則和民營企業亞洲鋼鐵公司一起,攜手開發澳大利亞鐵礦⋯⋯這或預示著一個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競合共贏的時代已經悄然而至。

從“爭利”到“競合”

長期以來,人們有一種“爭利”的觀念:在一個市場中,價值的總量就好像一張餅,所有市場參與者的目的就是盡可能從別人嘴裏搶下更多的餅。企業和消費者之間就要爭“消費者剩餘”,上下遊企業之間要爭利潤分配,而同行企業之間則更要爭市場、爭客戶⋯⋯總之,隻要是不同利益主體,它們在市場上就是一種殘酷的競爭關係。

這種“爭利”的觀念反映在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就創造出了所謂的“國”、“民”之爭。一些觀點認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由於所有製性質不同、代表的利益主體不同,因此兩者之間除了一般的市場競爭外,還夾雜著其他的競爭關係,因此彼此的衝突應當更尖銳、競爭程度應當更激烈。無論是前些年熱炒的“國退民進”,還是近年來頗具爭議的“國進民退”,大體上都是在這種思維模式下做出的判斷。

應當承認,“爭利”的觀念是極具煽動性和宣傳力的,但是其論證的前提卻並不正確。因為市場上的價值根本就不是一張固定不變的餅,它的大小是由在市場中相互博弈的各方交互決定的。在1996年出版的《競合》一書中,管理學家內勒巴夫(Nalebuff, B. J.)和布蘭登勃格(Brandenburger,A. M.)對以上思想進行了詳盡的闡述。

在著作中,內勒巴夫和布蘭登勃格向人們展示了一張生動的價值網(如圖1)。在這張網中,共有四類主體參與其中,它們分別是:本企業、競爭者、顧客以及供應商,這四類主體間的每一次互動,都不僅僅是爭奪價值,同時也存在著創造價值的可能性。

首先,當本企業和顧客發生互動時,兩者的關係並不僅僅是在爭奪“消費者剩餘”—如果企業可以根據消費者的偏好開發出新的產品,那麼就完全可能實現兩者福利的共同提升。其次,企業通過和供應商的良好合作,可以優化管理,大量節省成本。最後,對於同對手的互動,內勒巴夫和布蘭登勃格做了更為詳細的討論。在傳統的“爭利”觀點下,對手就是冤家,是天然的競爭對手。但是,如果從競合的觀點看,兩者的關係除了競爭對手,還有可能是“互補者”,通過優勢互補、資源互換,完全可以實現雙贏發展。

如果從“競合”的觀念出發,我們就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即:不同企業之間,除了有競爭,也應該有合作。

以上的結論十分簡明,但應用在“國”“民”之間時,卻總會遇到一些觀念上的障礙。總有人會詳細盤算在合作過程中究竟是“國”進了,還是“民”進了。事實上,這些盤算大體上是不必要的: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是整個國民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隻要它們之間的合作創造了價值,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就是有利的。而且,隻要市場的運行規則是規範有效的,那麼所有經濟主體的自願合作都將是促進自身福利的改進的。從這個意義上看,“國”“民”合作的結果將不會是單純的“國退民進”或“國進民退”,而是更為和諧的“國民共進”。

在厘清了觀念上的問題後,還有一個現實的問題,就是“國”“民”之間的競合在現實上究竟是否可行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並且,我們認為,相對於相同所有製性質的企業,“國”“民”之間的合作空間可能會更為廣闊。

根據內勒巴夫和布蘭登勃格的競合理論,企業之間合作空間的大小取決於它們之間差異性和互補性的大小。如果各個企業都是同質的,彼此又沒有什麼互補性,那麼它們之間的合作可能就很小;而如果各個企業的差異較大,彼此又有較強的互補性,那麼它們之間走向合作的可能就很大。而從我國的現實狀況看,一方麵,國有企業在資金、技術、市場等條件上都有極大優勢,但是在市場靈活性、創新能力等方麵卻有一定的不足;另一方麵,民企雖然缺資金、缺技術、缺市場,但在市場靈活性等方麵卻有著先天的優勢。綜合以上因素,我們就完全有理由對“國”“民”之間的合作充滿信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