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章 行竊病理類(4)(1 / 2)

理論拓展

一、青少年偷竊行為的心理分析

人的行為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去實施的。那麼,青少年偷竊行為是受什麼心理支配的呢?國內外的許多研究都表明,14~18歲的年齡段是偷竊行為的易發期。心理學家認為,幼年和童年發生偷竊行為,往往是由於自我意識和自我控製能力還沒發育成熟所造成的,而青少年行竊就不一樣了,比如中學生偷竊,這是非社會性的不良心理支配的結果。

青少年的偷竊行為與哪些心理因素有關呢?青少年偷竊行為是由錯誤的認識支配的。一些品德不良的中學生,他們認識特征的主要缺陷是自我中心突出,十分自私自利。

雖然,家庭寵愛他們,給予他們優裕的物質生活,但是並不能滿足他們貪婪的欲望,於是他們用偷竊的手段來滿足自私的個人需要。在他們看來,“肮髒的手”實在太實惠,輕而易舉地一伸手,得來的財物可以花,可以玩,既然能得到甜頭,他(她)就不會去管他人的苦頭呢?這些行竊青少年恰恰忘記了一條真理:在一切使人格墮落的不道德的品質之中,貪婪是最可恨、最可恥的。正如《伊索寓言》說的:有些人因為貪婪,想得到更多的東西,卻把現在所有的也失掉了。

青少年偷竊行為與不良的情緒、情感聯係在一起。有的年輕朋友可能會想,把他人的財物竊為己有,難道不可恥?難道會心安理得麼?我們說,如果有這樣的自尊心和同情心,就根本不可能去偷竊。相反,行竊的青少年往往缺少正義感,他們樂意把自己的享樂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或者是根本就想不到他人受到的損害,情緒情感的低級庸俗、不穩定和衝動性與他們的錯誤認識是一致的,對青少年偷竊起了助長作用。

上述案例中的偷竊不是為了單純地謀取經濟利益,純粹是出於無法抗拒的內心衝動,一般是從童年或青少年期就開始發生,女性居多占70%左右,每次行竊後心理上都會感到快感與滿足。對偷的東西或收藏,或隨手舍棄,或偷偷送還原主。一方麵,他們渴望不被發現;另一方麵,他們又渴望被發現並被懲罰。結果,被發現或不被發現都會給他們帶來快感,於是他們無法從偷盜中得到心理意義上的懲罰,而這種損人不利己的偷盜行為也因此無法停止。

在張老師對偷竊癖的心理治療經驗中發現,此類患者普遍具有自暴自棄、甚至自毀的傾向。他們無法麵對現實中的某些負麵事件並歸咎於自身,因此就要懲罰自己。懲罰自己需要有個借口,而偷竊就是通過實際行動來證明自己是個壞人。

因此,對於大多數偷竊癖患者來說,偷竊正是他們表達心聲的一種方法,正如案例二的小蘭。如果偷竊行為沒有被人發現,就相當於別人沒有“聽見”自己的心聲,說明表達無效,必須繼續努力,直到別人“聽見”為止。隻有東窗事發,他們的心聲才會被“聽見”。

所以,偷竊癖病人總是不遺餘力地暴露自己,不達目的誓不罷休。

青少年偷竊動機,較普遍的一種是物質動機,這是由於物欲的驅使,往往是見了東西就眼紅:想騎自行車,想弄零花錢,想去玩電子遊戲機,想去看電影等,滿足物欲最簡易、直接的辦法就是以偷竊行為來達到目的。這裏,往往是道德觀念的墮落促使了自我控製能力的缺乏。另外,自我顯示的需要,也是青少年偷竊的一種動機。這是為了提高自己在夥伴中的地位。通常,在班級集體中要靠自己的學習成績和其他方麵的表現來提高自己的地位。然而在不良的青少年團夥中,偷竊行為可以成為一種自我顯示,使同夥對他另眼相看。

好奇心則是青少年偷竊的又一種動機,這使青少年偷竊行為帶上遊戲的色彩。“偷東西究竟有什麼趣味?”“把他的東西偷走了,他會怎麼辦呢?”這種好奇心誘發不良青少年去偷竊。

還有一種動機是為了發泄感情。比如,有的中學生的鋼筆被他人偷了,心中十分不滿,但又不知是誰偷走的,一氣之下就偷了另一個同學的鋼筆。這是一種挫折後的情緒反應,主要目的不一定是貪圖什麼財物,而是為了消除自己的不滿情緒,獲得暫時的心理平衡。這裏,偷竊成了消除某種感情的行為方式,可以說是一種情感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