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法律問題芻議
法律法規
作者:崔珍
[摘要]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是任何社會都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對待社會弱勢群體也就成了任何社會都不能回避的重大課題。保護與救濟社會弱勢群體是實現社會公正和法律實質正義的基本要求,因而如何通過立法來加強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業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弱勢群體 法律援助 人文關懷
一、弱勢群體的概念及弱勢群體的範圍
(一)弱勢群體的概念
弱勢群體(social?vulnerable?group),又稱為社會脆弱群體,是社會科學的一個概念,主要是用來分析社會結構的不協調和社會分配的不合理。關於弱勢群體有很多種理解,我認為弱勢群體也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法律地位低下,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不論是在實質上還是在形式上都處於弱勢地位的人群。
(二)弱勢群體的範圍
弱勢群體的範圍是說哪些人屬於弱勢群體,而理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扶持與幫助。弱勢群體範圍劃分不明確,範圍任意的擴大或縮小都會使幫助弱勢群體的體製缺乏實際操作性,使保護弱勢群體的初衷得不到實現。
二、弱勢群體在法律上處於弱勢地位
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這部分人群的生理、心理都還處於生長發育期,相對於成年人而言,是明顯處於弱勢的。
2.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國主要是指年滿60周歲的男人或年滿55周歲的女人,在和青壯年相比之下,他們便屬於明顯的弱勢群體。
3.殘疾人。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們。在社會活動中,他們權利及利益很難得到保障。
4.婦女。由於婦女的生理特點以及肩負哺育人類後代的責任,和男性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尤其是在就業方麵,很多工作是婦女不能擔任的。
5.失業人員。發展市場經濟使得很多人失業,這部分人群是市場經濟社會中不可避免的弱勢群體。
6.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這部分人隻有依靠出賣自身的廉價勞動力,來彌補自身條件的缺憾。
三、弱勢群體產生的法律原因
(一)法律原因
1.法律的不完善,我國法律在弱勢群體的保護方麵的一些規定過於原則化,法律條文傾向於口號化,並沒有很好的確定法律上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
2.我國司法在保護弱勢群體方麵仍存在差異,法律法規的製定適用對象非常狹窄,很少惠及到農村的這些人群,這些保障製度不具有普遍性。像這些原則性的不統一會導致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不公平。
3.在立法上對於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過於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條文製出來則成為“紙上談兵”,缺少實質性的內容。
(二)弱勢群體的自身原因
1.弱勢群體的整體素質偏低,沒有文化,更加沒有發覺到學習文化知識可以改變自己的劣勢狀態。
2.他們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不懂得積極的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因為他們的這種“不作為”使得他們“受委屈”的情況得不到及時反應,以致劣勢狀態愈演愈烈。
(三)自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