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信用擔保機構風險及對策研究
理論與實踐
作者:吳曉豔
【摘要】擔保機構成立至今已有二十餘年,現已形成了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主體、商業性和互助性擔保機構為兩翼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係。然而,擔保機構天然的是高風險行業,本文分析了擔保機構麵臨的各種風險並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擔保機構 中小企業 商業銀行 風險防範 風險控製 風險化解
一、前言
我國的信用擔保機構成立於20世紀90年代初,現已形成了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主體、商業性和互助性擔保機構為兩翼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係。擔保機構通過自身承擔風險為中小企業擔保獲得銀行貸款,通常情況下,政策性擔保年擔保費率是1%;商業性擔保則是2%~3%,即人們所說的擔保機構貸出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這就天然地決定了擔保機構是高風險、低收益行業。
本文在總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主要討論擔保機構如何在規避風險、化解風險中建立健全擔保、反擔保、再擔保機製、擔保投資以及擔保機構與銀行之間的風險分擔機製。
二、文獻綜述
在提出規避、化解風險的措施建議之前首先對擔保機構的風險進行梳理:
(一)擔保機構自身的風險
擔保機構自身存在的風險有資金規模較小、資金渠道少而窄、業內人員專業素質不高以及管理混亂等問題。
(二)中小企業帶來的風險
中小企業帶來風險的有資信差、財務失真、反擔保悖論、逆向選擇以及道德風險。為缺少抵押物以及不良信用的小企業擔保天然是有風險的。反擔保悖論是指:有能力提供反擔保的企業不需要擔保機構的擔保;沒有能力提供反擔保的中小企業卻恰恰需要擔保服務,反擔保機製反而限製了擔保機構的經營。擔保費率提高了經營成本,風險厭惡的企業會放棄擔保。然而,風險偏好的企業卻為了獲得資金來尋求擔保,這增大了擔保機構的風險。此外,中小企業在獲得貸款後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將所獲的資金挪用到風險更大的用途上。
(三)來自合作銀行的風險
來自銀行的風險有代償風險分擔機製缺失和道德風險。中小企業達不到銀行貸款條件時,銀行把中小企業推給擔保機構,簡單地實現了風險轉移。此外,在貸款後,銀行可能會出現道德風險,因為擔保機構承擔完全的代償責任,銀行可能就會放鬆對貸款企業運營狀況的追蹤考察。
(四)相應法律、製度不完備以及不當的政府幹預
目前,擔保機構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公司法》、《擔保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物權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一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這些規定對擔保機構的運行起到了一定的規範作用,但難以滿足實踐的需要,我國的擔保法律體係有待完善。
擔保機構擔保製度尚不健全,擔保機構普遍缺乏規範的擔保保證金製度、反擔保製度、再擔保製度、風險內控製度、代償製度和追償製度等,這些不健全的製度加大了擔保機構經營風險。
政策性的擔保機構的主體地位決定了擔保機構的發展與政府的幹預是緊密相連的。然而,如若政府幹預過多過死,反而會挫傷擔保機構發展的積極性,不利於擔保機構增強自身競爭力。
三、擔保機構管理風險的對策
擔保機構是高風險、低收益行業,因此,建立完善的風險防範、風險控製以及風險化解能力是擔保機構得以生存、發展的關鍵。這需要從以上分析的各個層麵入手:
首先,建立完善的準入機製、完善擔保機構內部控製製度。
擔保機構缺乏嚴格的準入製度,缺乏競爭力的擔保機構參與到擔保機構體係中來,但是由於其規模小、擔保能力有限;對企業的評估、調查能力不佳發生代償的風險很大;發生代償後,出現擔保機構單方麵違約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