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結構性減稅背景下的消費稅改革
理論與實踐
作者:張冬梅 陳新
【摘要】消費稅是我國流轉稅的主體稅種之一,是我國稅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將在結構性減稅的背景下,闡釋我國現行消費稅稅製及其改革發展狀況,分析我國現行消費稅製度存在的問題,並針對其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對消費稅改革的思考建議。
【關鍵詞】結構性減稅 消費稅 稅製改革
一、引言
2008年12月初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提出了結構性減稅的觀點,結構性減稅的提出在順應全球性減稅的同時又符合了我國現階段的稅負狀況。結構性減稅強調的有選擇性的宏觀稅負的降低,針對特定的群體選擇特定的稅種,通過有增有減的稅負調整,來優化和完善我國的稅製結構。而消費稅作為我國的三大流轉稅之一,據有關資料的統計顯示,2012年國內消費收入為7872.14億元,增長13.5%。消費稅收稅占我國稅收收入的7.8%,由此可見消費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隨著結構性減稅的提出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改革,結構性減稅背景下的消費稅改革的問題引起了眾多學者的關注和熱議。
二、我國消費稅的發展現狀
消費稅最早產生於古羅馬帝國時期,是一種古老的稅種,鹽稅、酒稅等產品稅是早期消費稅的原形。消費稅作為流轉稅的主體之一,在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可以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調節產業結構,正確引導消費結構。
我國現行的消費稅是由1994年稅製改革建立起來的,期間經過數次的改革和調整,形成了我國現行的消費稅製體係。其中2006年的消費稅改革主要是針對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進項調整,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遊艇等稅目,增列了成品油稅目,取消了護膚護發品這一稅目,同時還對白酒、小汽車、摩托車等稅目的稅率進行了相應的調整。2009年的消費稅改革主要是著重調整了煙產品的消費稅,在調整期計稅價格的同時提高了煙產品的消費稅稅率。
隨著國家對消費稅的不斷改革,2011年國內消費稅收入達6988.73億元,增長了27.5%,2012年國內的消費稅收入達7872.14億元,同比增長13.5%。從統計資料上可看出,成品油、汽車、煙酒是消費稅的主要構成部分。卷煙是消費稅的主要來源,2011年卷煙的消費稅占國內消費稅的的比重為47.97%,而2011年成品油的消費稅收入占國內消費稅總收入的36.95%,其次2是小汽車的消費稅占國內消費稅的比重由2009年的8.8%上升至2011年的10.3%。同時實木地板、高爾夫球及球具、遊艇、高檔手表等的國內消費稅收入的比重較低且部分稅目的稅收有下降的趨勢。雖然我國的消費稅收入逐年增長但從國內消費稅構成可以看出,我國消費的基本格局並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隻是消費稅數額的絕對增長,這與今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息息相關。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產業結構的變化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人們的消費結構也隨之發生變化,如何在順應結構性減稅的趨勢下更好的完善消費稅的改革對我國的稅製體係完善有重要的意義。
三、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存在的問題
(一)消費稅的征稅範圍存在問題
我國的現行的消費稅是按商品的種類來設置稅目的,目前我國的消費稅有14個稅目其中涉及的商品眾多。判斷一種商品是否應納入消費稅的征稅範圍征收消費稅主要是根據該商品是否屬於奢侈品或是高耗能、高汙染的產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居民的消費結構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有些商品不再適合納入消費稅的征稅範圍,而有些未納入消費稅征稅範圍的商品有符合消費稅課征的原則,應將其納入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因此,消費稅的征稅範圍雖然從消費稅建立後國家就對其進行了一定的調整,但其征稅範圍還需做進一步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