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船舶抵押擔保在船舶融資中的實現困境探析(1 / 3)

船舶抵押擔保在船舶融資中的實現困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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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卡峰

【摘要】縱觀各銀行在船舶融資中與船東簽訂之貸款合同協議,似乎其始終處於優勢地位,通過船舶抵押、他人擔保、船舶保險等方式,銀行的權利得到了有效地保障,但在司法實踐中,貸款合同裏約定的銀行的權利並沒有真正實現,這是因為會涉及抵押擔保協議中存在的法律衝突風險,在船舶融資中,銀行提供融資大部分是以船東有船舶抵押為前提的,而被抵押船舶由於運營需要,在全球各地來往,在發生法律糾紛時,會受到不同國家法律的規製,而其中的船舶物權規定,會對銀行的船舶抵押帶來很大的影響,有必要進行研究。

【關鍵詞】擔保協議 抵押擔保 法律衝突

船舶抵押作為銀行擔保的一種方式,在船舶融資中最為常見。但凡船舶融資貸款協議中都會多少涉及抵押擔保的相關內容,銀行寄希望於貸款協議中有關抵押擔保的約定,從而來保障貸款的按期償還。但在實踐中,由於船舶全球運營,很多時候,在抵押船舶上同樣會有其他債權的承擔,在不同國家不同法律的管轄下,銀行抵押擔保的實現似乎並非一帆風順。它依舊受到其他擔保權益的挑戰。

一、貸款合同法律適用概述

在國際化十分明顯的航運業,船舶融資貸款合同裏通常會涉及不同國家、不同準據法的適用問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其他國際性協議,一般都會有一條適用法條款,從而確定合約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從而保障合約的有效履行。一般來說,船舶融資貸款合同會以英國法為適用法,而管轄權也會是英國法院。但是貸款合同中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條款隻是針對銀行和船東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的爭議事項,並不能延伸至銀行在船東違約後行使抵押權時的爭議內容,由於船舶航行於世界各港口之間,若要涉及抵押權問題就會關係到船舶其他權利人優先權等問題,而這並不是靠當事人約定適用法能夠解決的。[1]

在船舶融資的貸款合同中,銀行與船東雙方約定的事項涉及許多方麵,也正是由於船舶融資具有國際性的特點,使得由船舶融資貸款合同所產生的糾紛也會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銀行這筆貸款能否安全收回主要是依據貸款合同的規定——主要是足夠與穩健安全的擔保,而貸款合同中最重要的一項擔保就是船舶的抵押。船舶抵押合同一般以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船舶為抵押標的,但也有以船舶所有人擁有的所有船舶為標的的情況。[2]但是,船舶抵押並不能完全保障銀行貸款的風險,特別是排在船舶抵押之前的涉及不同國家的船舶優先權問題將在銀行對物訴訟中可能會使銀行根本得不到船舶抵押所擔保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產生於船舶抵押之後的船舶優先權(比如在美國發生船舶碰撞、期租承租人欠下相關費用),在排列優先受償順序時,同樣也會排在船舶抵押之前,這就會令銀行防不勝防,亦無法通過投保去解決這方麵的風險。

二、貸款合同中抵押擔保的法律適用衝突

在司法實踐中,一旦由於船東原因而發生違約事件,銀行通過法院對物訴訟,要求法院拍賣船舶從而優先受償並不像貸款合同裏所描述的那樣簡便易操作。因為這中間會涉及許多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船舶在全球範圍內航行,在這過程中會發生許多不可預知的事情從而導致擔保協議中的法律適用衝突產生。筆者將從實體法適用與程序法適用兩方麵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一)船舶抵押權與優先權的法律適用衝突

船舶優先權與船舶抵押同為擔保物權,而法律明文規定船舶優先權之優先性高於船舶抵押權之優先性,如果當同一條船舶上既有船舶優先權又有船舶抵押權時,須待船舶優先權全部獲清償後如有剩餘,才能清償船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那麼抵押權人的債權就有可能得不到清償,所以法律規定的船舶優先權項目越多,範圍越廣,對抵押權人的利益威脅也就越嚴重。[3]這也是船舶抵押中銀行所關心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為這關係到銀行在船東違約時能否得到充分救濟的問題。特別是在航運業發展並不十分景氣的今天,船舶價值隨著市場波動而變化,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拍賣船舶所得款項並不足以分攤償還船東所有的債務。所以,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就可以得到絕大部分的欠款,而排在優先受償人後麵則可能一無所有。

各個國家法律本身在排列船舶債權時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從而導致相同債權在不同國家的排列順序不同。例如英國列入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較少,隻有四項:海員工資;海難救助;碰撞損害;船舶抵押貸款。而美國規定的船舶優先權項目就較多,除英國規定的四項外,還包括:違反運輸合同的索賠;違反租船合同的索賠;油汙索賠;港口費用等。[4]因為美國法律對於船舶優先權的規定較為寬泛,根據美國《聯邦海事優先權法》(Federal Maritime Lien Act)的規定,船舶優先權附著在船舶及其附屬物、貨物、船貨殘存部分、變賣價款和運費之上。船舶包括被拖帶的無動力船(如駁船),也包括已拆卸但尚能移動的船舶;附屬物包括船帆滑輪索具、船舶用具、家具、船機、船帆和冷凍機等。因船貨抵押貸款產生的船舶優先權,標的包括運費和貨物。因此,在美國,對曾向船舶供應物料或燃油的供應商或為船舶給予維修、裝卸、引水等服務工作人員的欠款及索賠作為船舶優先權而優先於船舶抵押權。船舶作為動產,不僅僅由船東控製,還可能是由承運人定期租船營運,如果承運人不支付船舶燃油費或裝卸工人的報酬,船東根本就無從知曉,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就更加不知情了,這無疑就會嚴重影響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的受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