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預付式消費中退卡問題的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1 / 3)

試論預付式消費中退卡問題的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

工作研究

作者:邱譯瑩

【摘要】預付式消費的本質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基於合意進行消費。隻要消費者購買了預付卡並預存了費用,則合同生效,消費者即有權享受商家將來提供的相應內容的服務,而經營者應當履行發放預付卡時所承諾的全部合同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對預付卡消費中因惡意欺詐、單方麵變更服務內容、霸王條款而產生的退卡問題,可以適用《合同法》第94條對消費者的權益加以保護。若經營者以格式條款加以抗辯,則隻有滿足《合同法》的要求才具有效力。對於退卡後返還卡金的問題,消費者已經進行的消費,原則上應當辦理預付卡時的價格進行計算。若經營者贈與了附加性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原則上也不需承當其費用。

【關鍵詞】預付卡消費 退卡 格式條款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傳統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消費方式已經不能滿足人們的經濟需求,在美容、保健、網絡、醫療、各種商會、電信等領域,預付式消費發展勢頭強勁,成為支付領域的後起之秀。持卡消費使消費者省卻了每次支付現金的麻煩,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消費優惠,同時,經營者一次性收取大額資金,滿足了其對穩定的客戶來源及充裕的資金周轉的需求。然而,現實中預付消費被大量不法經營者濫用,違背了雙贏的初衷,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將具體討論持卡消費中頻發的退卡難問題,並對相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梳理。

一、預付式消費的定性

通常認為,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向經營者預先支付價款,然後按照雙方約定分次或在一定期限內享受商家的產品或服務,這種消費通常以消費者將一定金額的錢款事先存入儲值卡而獲得持卡消費權利,並在使用中逐筆消減卡內金額的方式進行。目前,在我國被廣泛使用的兩種預付卡形式:一種是商業企業發行,隻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1]。另一種是由專營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2]。

我國法律對預付款消費方式的直接規定體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業或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該條文的規定,在實質上承認了預付式消費的本質——消費者與經營者基於合意進行消費。在預付式消費中,無論是由商業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還是由專營機構發行的多用途預付卡,隻要消費者購買了預付式消費卡並在卡內預存了雙方約定的費用,則可以認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合同生效,且消費者已經履行了將來消費時的付款義務,並有權利享受商家將來提供的相應內容的服務;而經營者應當履行發放預付卡時所承諾的全部合同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預付式消費退卡的相關情形

然而現實中,不少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式消費時,其權益常會受到一些經營者的不法經營的侵害,如惡意欺詐、單方麵變更服務內容、霸王條款等。因此,退卡問題油然而生。此外,不少消費者由於時間、地址、服務內容等方麵需求的變更,也存在退卡方麵的要求。以上兩種情形都與退卡——解除合同相關。在此情形下,經營者往往以消費者違約為由,拒絕退款。

作為預約合同,預約式消費的退卡同樣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當消費者遇到不可抗力或是經營者不能履行承諾時,就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並有權要求退還卡內餘款。下麵具體分析消費者進行預約式消費權益受損適用本條規定的情形。

(一)經營者終止

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常常遇到有些商家關門或轉包的情形。有些經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善,資金鏈斷裂或連續虧損,無法繼續營業,以致暫時歇業,甚至關門停業。此時,消費者已購買的預付卡即無法使用。這種商戶關門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94條第2款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理應予以退卡。如果經營者具有法人地位,因虧損而進入破產程序,依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消費者作為債權人,可以向經營者的破產清算組申報債權,參與破產清償,請求退還消費憑證內的餘額。如果經營者是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地位,那麼該從事個體經營的個人對債務的清償承擔責任。消費者可以向該個人請求因經營者不能履行而產生的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