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用於當地貸款的政策研究
工作研究
作者:範應勝
【摘要】人民銀行、銀監會於2010年9月聯合下發了《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該政策的目的在於引導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積極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加大縣域信貸資金的投放力度,積極支持縣域“三農”經濟發展。此項政策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信貸投向縣域經濟的積極性,對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發揮出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因此,本文通過對該政策的實施效應進行分析和研究,指出所存在的問題,結合實際情況,對如何進一步完善該政策體係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法人金融機構 新增存款 當地貸款 政策研究
為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促進縣域信貸資金有效投入,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人民銀行、銀監會於2010年9月聯合下發了《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該政策的出台和實施在引導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積極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加大縣域信貸資金的投放力度,支持縣域“三農”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出了積極作用,同時,對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日常存貸款統計工作的管理和規範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但由於我國經濟和金融體製正處於改革和轉型過程之中,農村金融仍是整個金融體係的薄弱環節。因此,如何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充分發揮該政策的引導作用,使之更好地服務於縣域經濟是一個值得深思和探討的問題。
一、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用於當地貸款政策出台背景
經過多年改革與發展,我國農村金融體製逐步完善,涉農金融機構支農力度不斷增大,農村金融服務進一步改善。但由於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固有的高風險、高成本、低收益特征,以及我國經濟和金融體製尚處於轉型過程之中,農村金融仍是整個金融體係的薄弱環節,農村金融服務力度總體上仍然不足,農村地區資金外流的情況仍然存在。為大力發展農村金融體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金融問題,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隨後2009年中央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若幹意見》中又明確要求“抓緊製定鼓勵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的實施辦法,建立獨立考核機製”。為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機構加大支農力度,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以市場化原則推進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完善農村金融體係的同時,對鼓勵縣域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有關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調查研究,並在綜合考慮國內外有關政策實踐和我國農村金融改革整體情況的基礎上,於2010年9月聯合下發了《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
此政策的出台和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考核辦法》的激勵部分,將對考核達標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實施正向激勵的政策,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這將促進縣域信貸資金投入,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二是《考核辦法》的考核部分,將按照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支持當地經濟發展力度的大小,對其進行係統評價和分類,這不僅為現有優惠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客觀標準,也為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用於當地貸款政策實施效應分析
目前,保山市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主要包括4家農村信用聯社和1家村鎮銀行。其中:4家農村信用社按要求參加了考核。經過兩年多的實踐,該政策極大調動了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對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積極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以及貫徹落實國家信貸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政策激勵效應明顯,提高了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積極性
按照政策規定,對考核達標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實施正向激勵的政策。這主要包括:人民銀行將對考核達標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在存款準備金和再貸款方麵實施正向激勵的貨幣政策。而監管部門對於達標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優先批準其新設分支機構和開辦新業務的申請。而對未達標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不實施任何負麵懲罰措施,不會對未達標金融機構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此政策規定極大激勵了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的積極性,加大了對縣域經濟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為縣域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出了資金保障作用。據統計:2012年末,保山市縣域法人金融機構貸款餘額達68.94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47億元,增長17.91%。縣域法人金融機構貸款占全市金融機構貸款的比重為22.08%,占比較高。
(二)政策考核效應明顯,提高了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用於當地貸款的積極性
按照政策規定,考核部門將按照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支持當地經濟發展力度的大小,對其進行係統評價和分類。具體考核標準為: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中可貸資金與當地貸款同時增加且年度新增當地貸款占年度新增可貸資金比例大於70%(含)的,或可貸資金減少而當地貸款增加的,考核為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此政策規定積極引導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用於當地貸款,有效增加縣域信貸資金的投入。據統計:2012年末,保山市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達21.79億元,新增可貸資金14.34億元,比上年末增加1.74億元,增長13.83%,新增當地貸款11.45億元,比上年末增加2.58億元,增長29.13%。新增當地貸款占年度新增可貸資金比例為79.85%,比上年末提高了9.18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