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支持林權改革的做法及成效分析(3 / 3)

(三)林權抵押貸款交易成本高

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辦理程序複雜,包括林農申請→銀行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到現場進行森林資源資產核查→委托評估→申請林權抵押登記→林權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出具林權抵押登記他項權利證明書→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完成一筆林權抵押貸款所需時間至少要1個月左右。林農認為,辦理林權抵押貸款費時、費力、費心、費錢。另外,相對於林業企業,林農抵押林權的評估價值普遍較低,單宗林地的貸款金額也較低,林農和金融機構缺乏積極性。以景穀縣為例,林農林地評估價值僅為1.014萬元/公頃,林農林權抵押貸款為1.25萬元/宗,而林業企業的貸款為582.5萬元/宗,可見單宗林地企業林權抵押貸款的數額是林農的46.7倍,因此,金融機構缺乏主動開展林農林權抵押貸款的內在利益驅動,林農林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也不高。

(四)林權抵押貸款期限短、利息高

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林權抵押貸款期限最長可達15年,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的1.3倍。但在實際操作中,各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多以1年期為主,長則3-5年,不適應林業生產發展需要。貸款利率同商業經營性貸款基本相同,部分機構甚至達到基準利率的2倍,林業企業和林農難以承受。由於林業貸款範圍限製,相當多企業和林農無法享受林業貼息貸款政策。

(五)林業融資抗風險能力弱

目前森林保險工作僅開展了森林火災和野生動物肇事保險,保險種類單一,而納入政策性森林火災保險試點的林地麵積僅占全市林地麵積的13.9%,保險麵積較小。由於受自然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的影響,特別是森林火災、病蟲害、幹旱、冰凍雨雪等,許多保險公司不願涉足林業,林權抵押貸款的風險保障缺失,使貸款抵押懸空,導致償貸風險,影響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發展。如有個別金融機構將林權抵押貸款視同為信用貸款,僅針對優質老客戶發放。

(六)林業貸款擔保體係不健全

根據當前普洱市金融機構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的擔保情況來看,基本都是借款人本人提供或者是借款人委托其他人提供的擔保。由於借款人擔保能力的不足以及外在擔保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貸支持林業發展的力度。

四、完善金融支持林權改革的有關建議

(一)盡快協調出台《全國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從製度上對林權抵押貸款用途、期限和利率,擬抵押林權的評估,抵押登記程序,抵押財產的管理和處置等有關問題進行設定,以便於各地在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時有所參照遵循。同時,在國家層麵建立林業金融服務聯席會議製度,加強部門間合作,發揮政策合力。

(二)構建森林資產評估體係,突破貸款瓶頸

加強森林資產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專業隊伍、評估技術標準等森林資產評估體係建設;建議林業服務中心林業調查規劃評估辦公室采取合作引才、外腦引才模式不斷壯大森林資產評估隊伍,提高森林資產評估資質;同時,完善森林資產評估市場準入機製,鼓勵市場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評估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森林資產評估體係。

(三)創新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模式,適應貸款需求

以財政、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優化林權抵押貸款設計,延長貸款期限、降低貸款利率、擴大貸款規模、簡化貸款程序,積極創新林業融資模式和產品,如“林權抵押貸款+小額信用貸款+ 小額貼息貸款”、小額循環貸款、收儲中心擔保貸款、林農聯保貸款、“金融機構+龍頭企業+農戶”、“金融機構+信用平台+農戶”、“金融機構+民間擔保公司+農戶”等貸款模式。

(四)促進林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降低貸款成本

以林業產業協會(縣、鄉、村和組四級) 為組織依托,拓展協會服務職能,為林農提供林業產前、產中和產後環節的物資采購、技術指導、產品銷售、金融信貸等服務,尤其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金融支持的重點,允許合作社從事農村金融業務。通過壯大林業合作經濟組織,構建“公司+基地+林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戶”、“金融機構+林業合作經濟組織/村社信用擔保會/小額貸款促進會+林農”和“農村金融合作社+林農”模式降低林權抵押貸款成本。

(五)建立風險分擔和補償機製,降低貸款風險

一是提高森林保險保費補貼比例,加大中央財政支持力度,進一步擴大森林綜合保險覆蓋麵,構建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風險防範體係,切實發揮森林保險的保障作用。二是鼓勵發展林權擔保公司,擴大注冊資本金等多種有效措施推動發展各類形式多樣、產權多元化的林業貸款擔保機構,如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林業專業擔保機構。政府出資組建事業性的森林資源資產收儲中心開展政策性的林權收儲業務,出台優惠政策鼓勵公司開展森林資源資產收儲業務,實現市場配置功能。三是創建林權擔保基金,標準按年度林權抵押貸款投放額的5‰給予行政轉移支付補償,由林業與金融部門共同管理,實行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