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外界觀察不到任何動作,但他可能是在玩。
同樣的行為也許在某個時刻是玩,而在另一時刻卻不是。嬰兒洗澡時濺水作樂與不會遊泳的人落水時濺水呼救動作相同,但前者是玩,後者不是。同樣是打球或下棋,對業餘嗜好者是玩,對職業球員及棋士則可能是賴以謀生的工作。
另一方麵,同一件行為可同時是嚴肅的工作,又是愉快的玩。馬克?吐溫的名作《湯姆曆險記》 裏,當湯姆的姑媽以刷白牆來作為對他的處罰時,湯姆卻很巧妙地將枯燥乏味的刷牆工作變成一種幾近藝術創作的遊戲。湯姆轉化得如此成功,甚至誘使那些原來取笑他的同伴以蘋果、彈珠、瓶蓋、玩具等各式各樣的寶貝來賄賂他,以換取“玩”一下刷牆的機會。
因為玩對不同的對象具有多方麵、多層次的意義,再加上其本身的多變性,要對玩下一個大家同意的明確定義幾乎不可能。由上述的例子可看出,玩或非玩,完全看當事者對該件事所認定的主觀心態,而非外界所觀察到的客觀行為。同“愛”一樣,“玩”是容易體會卻不易定義的一種複雜的主觀現象與行為。
二、“玩”的特質
對我們而言,關心的重點並不在對玩下明確定義,而是在了解玩對幼兒發展與成長的教育功能,進而探討玩什麼和如何玩,以充實玩的功能,並探討它所帶來的空間及機會。
幼兒的玩與成人的玩有一些根本上的差別,成人的玩與工作、學習是分開的,甚至是對立的,然而對幼兒而言,玩就是工作與學習。研究者認為玩有下列基本特質。
1.“玩”本身即是目的,而非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
2.基本上“玩”是即時性與自發性,是本身的選擇而非外在的強迫。
3.“玩”是一種愉快的經驗。
三、玩和學習
幼兒除了吃、喝、睡,或在大人支使下做各種活動外,幼兒所做的任何事情對他們而言都是在玩。與成人把工作和玩分開不同,幼兒的工作也是玩的一部分,或者說它們根本就是合一的。所以,對幼兒來說,玩的相反不是工作,而是不玩,它代表了枯燥、乏味、無聊、無趣……當幼兒覺得有趣而主動去做的就是玩;反之,被外界強迫去做的——即使這件事在形態上是遊戲———也不是玩。
事實上,幼兒時時刻刻在玩與學習。人類以及許多其他生物的幼兒都借著玩來學習社會行為與求生技能,在玩中學習。
四、學習與具體經驗相結合
“勤有功,嬉無益”的觀念代表成人對玩與學習互不相容的一種看法,然而對兒童而言卻並非如此。
幼兒的學習需要透過許多感官直接的經驗,任何被動、間接學習得來的知識,如果無法和幼兒內部已有的具體經驗相結合,便沒有意義。因此一味以填鴨方式,在幼兒腦海裏擠進一大堆抽象的學習資料,僅僅是浪費時間、精神及金錢而已。這樣做不但剝奪了孩子玩的機會(也是得到具體經驗的機會),還可能因此讓孩子隻知強記死背毫無意義的抽象觀念知識,造成學習上的問題。
五、“玩”提供幼兒具體經驗
玩,一方麵提供幼兒與外界環境互動的具體經驗;一方麵讓孩子自由探索、主動學習,對幼兒學習的價值不言而喻。透過玩的具體經驗,人類及其他生物的幼兒不但試著發掘新的技能,同時也使得已學到的技能更加精煉。玩,容許我們有犯錯的機會。能夠實際演練各式各樣的生活技能又不致有喪失生命的顧忌,這種機會對學習生存是多麼重要!
六、激發學習興趣
由於玩是一種自發性、主動性的行為,幼兒能自由選擇對自己合適且有趣的玩。而這時候他也正嚐試著突破自己本身的能力限製,讓自己接受更高一層的挑戰,因此要能吸引孩子,玩還須提供適度的挑戰激發學習的趣味,但它又不能太難,以至孩子過早受挫。上述這些特質正與學習的特質相符。構成有效學習的要件是:教材的困難度要與學習者的能力相當。難度過高,不但學不到,反易造成挫折感,可能因此衍生出懼學、厭學的問題;難度過低又引不起學習動機。就好比在驢子前麵懸掛紅蘿卜引誘驢子前進,蘿卜與驢子的距離過近,驢子一口吃掉,誘因便不見了;放得太遠,驢子知道不可能吃到,也無法構成誘因。
教學的藝術就在如何安排難易適中的教材,讓他們知道隻要努力,一定可以取得某種程度的成就。孔子說:“知之者不如樂之者,樂之者不如好之者。”就是指激勵學習者內部自發興趣的重要。
由於玩和學習的這種共同特質,對隻能輔助學習而不能強教的幼兒而言,玩成了鼓勵自發學習非常有效的方式。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歸納出幾點心得。
1.了解環境
嬰幼兒期的孩子需借自己的各種感官了解外在環境,並得到與環境互動的具體經驗,作為學習的基礎。
2.學習方式
玩是人類及其他生物幼兒獲得具體學習經驗的主要方式,而且玩是內部自發而非外在賦予的行為。
3.玩與學
對幼兒而言,玩與學習是結合在一起的。
所以,我們應該以更嚴肅、認真的態度去了解、研究孩子的玩。並且以開放的心胸重視孩子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