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轉型期行政領導權力的監督與製約(1 / 3)

淺談轉型期行政領導權力的監督與製約

理論研究

作者:王學軍

[摘要]:行政領導權力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製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誌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領導與管理的一種綜合權力。在我國社會轉型期,行政領導權力極易偏離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標,成為滿足個人私欲的工具。因此,對行政領導權力監督和製約方麵的研究勢在必行。

[關鍵詞]:行政領導 權力監督 權力製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的明確要求。加強對權力特別是行政領導權力的監督和製約是行政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政治文明的題中應有之義。

一、監督和製約行政領導權力的必要性

行政領導權力的行駛是行政領導權力主體立足於有序組織結構,遵循特定的原則與規章製度,采取有效手段對行政領導權力客體施加影響,從而使之按照主體意願采取行動達成組織目標的過程。行政領導權力內在地包含了行政領導權力的社會關係、階級關係和利益關係的本質屬性。

(一)從政府行政人本性的兩重性看

行政人既是公共人又是普通人。作為公共人,行政領導有執行公務、履行公共職責的能力,但與普通人一樣,他們也具有人本性的善惡兩重性。貪汙腐化、以權謀私、獨斷專橫等事實說明人的本性中有惡的因素,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過去人們過分相信政府官員,認為他們在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在觀念上放鬆了對行使權力的監督與控製。然而,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在公共政治領域的選擇活動中,行政領導也如同市場領域中的理性經濟人一樣,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因此難免利用公共權力進行經濟尋租,這就是腐敗產生的現實經濟根源。

(二)從行政權本身特質的兩重性來看

一切權力都來源於權利並為權利服務。行政權是人類進入政治社會為保障社會公共秩序必不可少的重要權力,首先具有服務性。人享有與生俱來的神聖不可侵犯和剝奪的天賦人權,人們把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讓渡出來共同組成政府,人民和政府之間是一種權利的委托與代理的關係。行政領導權力的強製性和權威性使得權力與權利之間自然形成一種對抗性的矛盾,容易因信息的不對稱性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防範和控製強者對弱者的侵犯,就必須對行政權力加以監督和製約。

(三)從我國的曆史和現實情況來看

我國是一個具有幾千年封建專製集權的國家,“官本位”、“權力本位主義”等思想根深蒂固,民主法治文化傳統較少。建國以後,我國實行高度集權的政府管理模式,導致長期以來政府權力過分集中,個人專權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結果是民主製度遭到破壞。目前,我國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各種體製還很不完善,權力集中的現象未得到徹底改變。

腐敗最真正的根源在於權力尤其是政府權力依然過分集中、分權體係不明確,約束機製缺失或監督乏力,流於形式,嚴重背離其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宗旨。近年來,我國反腐力度加大,但不可否認的是腐敗之風依然存在,並向高層和集體腐敗發展蔓延。

二、當前我國行政領導權力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從領導體製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