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會計和稅法的差異分析(1 / 2)

會計和稅法的差異分析

財會探析

作者:龍丹

[摘要]:近年來,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不斷地完善,會計製度和稅法的差異也越來越大,兩者都有各自的服務對象,那麼他們的約束和規則也將產生差異,我國采取了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即財稅適度分離。 但是,仍需要適當的協調兩者的差異,否則會加大企業納稅成本和政府的征管難度。

[關鍵詞]:會計製度 稅法 差異 協調

一、企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的差異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設計目的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設計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可靠的信息,所得稅隻是作為費用在利潤中扣除,最終得到企業的淨利潤。因此,所得稅隻是會計信息中的一個因素。

而稅法是對企業行為的規範,設計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統一納稅標準,對企業涉稅行為做出的法律規範,是以國家的利益為根本。此時的所得稅作為重要的最終結果。

(二)職能不同

會計的主要職能就是監督和核算,為了使企業能夠健康持續的發展,會計職能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必有的職能,為企業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信息,決策者依此做出各種決策,會計職能不僅能夠提供會計服務,而且還可以運用會計信息。但是,稅法是為了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需要。

(三)原則不同

會計重視謹慎性原則,實質性重於形式原則以及權責發生製的運用,稅法突出強調確定性原則、曆史成本原則,權責發生製和收付實現製相結合的原則。原則的差異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

二、企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的差異

由於會計製度與稅法在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不同,從而導致按照會計製度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即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

(一)永久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後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與會計利潤之和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永久性差異包括:

1、會計上確認為收益的而稅法中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中明確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有財政撥款,稅法中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上,針對款項的使用範圍,確認為“遞延收益”或“營業外收入”;還有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國務院規定的不征收收入,國債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這些在會計處理中都要確認為收益,而稅法中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會計上不作為收益而稅法上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比如用自產的商品對外投資、對外捐贈和反派股利等,會計上視同銷售,如果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則不確認收入,而稅法上則按同類商品的售價或者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按該商品的實際成本結轉成本,二者的差額作為應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會計上計入損失或費用的而稅法中不扣減應納稅所得額

比如滯納金、罰沒支出及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捐贈支出等,會計處理中這些都應該要全部計入損益類賬戶,而稅法中這些全都不能扣減應納稅所得額。特別地,對於有的損費用在會計上可以全額計入損益賬戶,但是稅法上隻能部分計入損失中。比如業務招待費,會計按實際發生額作為費用,而稅法上允許扣除的是實際發生額的60%和營業收入的0.5%中的較低者。其中對於職工教育經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會差異可以結轉到以後納稅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