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製企業變更為有限公司淨資產不能全額折股的原因分析
投資理財
作者:徐衝
摘要:《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和九十六條分別對股東出資的方式和淨資產轉股份的限額都做了嚴格的規定。但是對淨資產折股中股東的出資方式以及淨資產能否全額轉股並沒有明確,本文從淨資產的形成過程,還原到相關資產角度和淨資產內涵角度分別分析,從而推論出淨資產不能全額折股的理由。
關鍵詞:淨資產資本公積留存收益
一、引言
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相互名稱變更,前提就是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同理可以推斷,非公司製企業的改製,也需要滿足這樣的規定條件後,才能夠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即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關於法定出資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出資規定的條件清晰的表明,並不包含關於淨資產出資的方式,那麼,如何理解淨資產折股的股東出資行為呢?是否可以全額折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實收資本呢?
二、淨資產折股的實質
下麵從淨資產形成和內涵的兩個角度分析不能全額折股的原因。
(一)淨資產是資產總額的一定份額
淨資產是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後的餘額,並不是現實存在的資產。資產總額扣除可以清償債務後的資產餘額,是否屬於上述法定出資資產的角度判斷是否可以折股。例如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目下的長期待攤費用、商譽、開發支出、遞延所得稅資產等資產,不符合法定出資的方式,也就意味著這些資產(屬於淨資產)不能夠折成股份。(雖然按照新的準則編製的資產負債表中已經不含這些資產項目,但在實務中仍然存在,隻不過是包含在其他的資產項目中了)。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改製前不符合法定出資方式的資產償還債務後(假定能夠償還債務的情形),歸屬於股東的資產中仍然存在非法定出資方式的資產,這種情況下淨資產就不能夠全額折股。
(二)淨資產的實質定義
淨資產包含四個方麵的內容,一是實收資本,二是資本公積,三是盈餘公積,最後是未分配利潤。其中第一項和最後一項通常統一叫做留存收益,它是由企業在每年的經營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後積聚起來的,它產生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實現的淨利潤,當然屬於可以用貨幣計量的財產,由此判斷是可以作為股東的法定出資方式。
既然淨資產包含的內部收益可以全額折股,隻剩資本公積不可以全額折股了,才到底哪些資本公積不可以轉增資本呢?
資本公積包含的內容較多,按照原來的《企業會計製度(2001年)》第八十二條,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股權投資準備、接受捐贈資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其他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等,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以下簡稱《新準則》)資本公積隻設置了資本(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兩個明細科目,按照《新準則》我們可以看出,有些項目是否能夠轉增資本是很明確的,如“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可以直接轉增資本。不過,還有不少是不明確的,比如“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是否可以,還有什麼項目可以,什麼項目都不可以,也沒有準確的答案。為防止個別企業投機取巧,隨意轉贈資本,會計規則應該限製資本公積的轉贈。筆者認為,正是由於並不是所有的資本公積項目都可以轉增資本,才可以明確非公司製企業改製為有限公司淨資產不能全額折股的結論。同時《公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從另外一個角度也闡述了淨資產不能全額折股,對非公司製企業轉製同樣適用。